一向遵纪守法、谨小慎微的刘某万万没想到,竟然因一时疏忽惹上一场官司。
刘某承包的果园四周种有一些杨树,现已成才,为了便于果树成长,刘某决定将几棵杨树砍掉。略懂一些法律知识的刘某,严格按照规定办理了相关手续,才找人将树砍掉。杨树砍掉后,因刘联系的车辆尚未到,刘某便让人将砍掉的树木暂时堆放在果园旁边的公路边上。恰在此时,邹某无证驾驶一辆机动三轮车路过,不慎撞到路边堆放的木头上,造成机动三轮车乘坐人梁某从车上摔下受伤。后经公安机关认定,刘某和李某承担该起事故的同等责任。事发后刘某觉得自己无过错,对梁某的损失拒不赔偿,梁某无耐诉之法院,要求刘某承担其各项损失的50%。马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本案中刘某对梁某的损失虽无主观恶意,但其占道堆放木头的行为与梁某受伤有一定的因果关系,故法院依法判决刘某支付梁某各项损失的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