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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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偷“五菱之光” 作案三十多起

焦作中院对特大盗窃汽车案作出一审判决

  发布时间:2010-03-04 08:26:32


    采取撬车窗、砸车窗玻璃的方式,专门偷盗五菱之光面包车,从2008年9月到2009年4月份,不到一个月的时间里,该团伙疯狂作案,共偷盗汽车33辆,价值一百余万元。3月2日,焦作中院以盗窃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判处该团伙被告人一年有期徒刑到无期徒刑的不同刑期。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9月8日凌晨,被告人孔建军、杨丽军、张超、张潮澎、张长松到焦作市太行路新东家属院19号楼下,将牛某的一辆灰色五菱之光面包车盗走,车牌号豫HD7118。后车开到辉县市通过崔国利,以4000元卖给崔某,该车已追回退还失主。经鉴定,该车价值29000元。

    2008年10月1日凌晨,被告人孔建军、杨丽军、张超、张潮澎到沁阳市太行办事处长线局胡同,将孙某的一辆银灰色五菱宏图牌面包车盗走,车牌号为豫HSS801。后被告人张超将该车以5000元卖掉。经鉴定,该车价值44100元。

    2009年4月24日凌晨,被告人孔建军、杨丽军、宰志有到焦作市解放路原市委北院10号楼下停车场,将王某的一辆银灰色五菱之光面包车盗走,车牌号为豫HWW718。后将该车以4000元卖给他人。经鉴定,该车价值312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孔建军、杨丽军、张超、张潮澎、韩明成、宰志有、张长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大肆窃取他人财物,且盗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韩明成、陈新路、窦亮、张海波、侯海兵、褚光光、林军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仍予以介绍买卖或收购,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孔建军、杨丽军、张超、张潮澎在共同犯罪中相互勾结,行为积极,主动参与,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韩明成、宰志有、张长松在共同盗窃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孔建军、陈新路、窦亮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均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依照我国《刑法》有关规定,判决被告人孔建军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杨丽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50000元。被告人张超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50000元。被告人张潮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30000元。其余被告分别获得九年到一年的不同刑期。

    判决后,除一人表示提出上诉外,其余人对判决均没有意见。

责任编辑:朱建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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