哥哥借别人大笔钱款,当弟弟的自愿替其偿还一部分并出具还款计划,可到了期限弟弟却称与己无关。近日,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杨亚、杨东共同归还原告借款9.5万元及利息;杨亚、杨东对以上款项互负连带责任。
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5月16日被告杨亚以做生意为名向原告崔忠借款10万元,约定利率为月息2分,每月支付原告2千元利息,并将一辆华泰现代牌轿车押在原告处。当月26日杨亚又向原告借款2万元,未约定利息。杨亚分别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后杨亚陆续归还原告本金2万元及8个月利息1.6万元,2007年9月25日杨亚给原告出具还款计划。2008年2月22日被告杨亚28岁的弟弟杨东又向原告出具还款计划,约定每个月还1万元,10个月还完,并在同年7月16日替杨亚归还原告本金5千元,尚欠9.5万元未还。庭审中,被告杨东辩称,钱不是自己借的,与己无关。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杨亚向原告借款事实存在,被告应及时还款,被告未及时还款引起纠纷应承担全部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12万元,因被告已归还原告2.5万元应从中扣除,对超出部分不予支持。原告要求杨东与杨亚共同偿还并承担连带责任,杨东称借款与其无关,因在还款过程中,杨东自愿替杨亚还款并向原告出具还款计划,可以认为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故杨东与杨亚应共同偿还债务。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