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集中办理月”活动开展后,温县法院按照上级法院统一要求,加大执行力度,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李牡丹、李风彪均申请执行温县鑫隆机械有限公司拖欠工资纠纷两案,李凤彪与李牡丹系夫妻关系。温县法院接到执行的申请后,承办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文书的(2009)温民初字第1008号民事调解书,于2009年1月30日向被执行人温县鑫隆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下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09年12月2日前履行(2009)温民初字第100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以停产歇业、资金困难、无力偿还等原因拒不履行义务。
为了保护农民工的切身利益,使他们的利益得到最大的保护,执行局按照“拖欠农民工工资集中办理月”活动的精神,加大执行力度,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采取了拘留强制措施,承办人又多次找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做工作,使其认识到厉害关系,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终于筹集资金解决申请人的工资款,2010年3月5日申请人向法院出具了结案证明,其合法权益得以维护,对法院的清欠专项活动表示满意和感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