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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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狗咬伤人 主人进牢房

  发布时间:2010-03-17 10:12:01


    修武县高村乡李三家养的狗将本村范小家的鸡咬伤,双方为此发生争吵,结果李三将范小打伤。3月16日,修武县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对李三判处拘役四个月,李三还主动承担了对范小的经济赔偿25000元。

    家住修武县高村乡的李三养了一条大狗,2009年10月22日,李山不慎让自家的狗跑出后将本村范小家的鸡咬伤。范小随到李三家说事,并拿木棍准备打李三家的狗。李三不让范小打自家的狗,两人发生争吵,打架。李三夺过木棍就朝范小头部打,当场将范小打伤住院,后经法医鉴定范小损伤程度属轻伤。随后李三主动向范小承认错误,并主动承担医疗费和、误工费等各类费用25000元,并得到了范小的原谅,但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对李三判处拘役四个月。

责任编辑:朱建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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