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中院开展审判管理活动以来,注重加强案件的调解工作,提高审判质量,消除信访隐患。今日,笔者从审监庭了解到,在该院法官的主持下,一起委托合同纠纷案的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近六年的纠纷圆满地画上了句号。
2004年,任某委托张某跑火车车皮计划、发运煤炭。期间,任某几次共交给张某现金23.9万元,张某也为任某发运煤炭20个车皮,双方曾结算一次。后任某以张某未完成委托事项,多次找到张某要求返还86000元,张某也返还任某35000元。
任某以要求张某返还余下的51000元为由起诉至法院。张某辩称其已按任某要求完成委托事项,跑到两次车皮计划,共计20个车皮,而因任某无煤炭发运,致使车皮计划作废,为此其已支付计划费18000元、交通费、住宿费6000元,扣除上述24000元,余款27000元同意返还任广松。
博爱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张某返还任某51000元,张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改判张某返还任某39000元。任某不服二审判决,多次到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河南省人民法院裁定指令我院对本案进行再审。
任某起诉的依据是由张某出具的五张现金收条。而张某反驳已跑下火车计划,提供了发货单位为焦作市万峰贸易有限公司的铁路货物运输服务订单,对此任某以其让张某发运货物、与焦作市万峰贸易有限公司无关不予认可。对于本案的主要事实:1、双方的委托合同权利义务内容;2、申报成功10个车皮任某是否应支付张某6000元?3、任某交给张某的86000元是劳务费还是运费?双方提供不出书面证据证实,且双方陈述存在差距较大,由于本案一、二审判决结果不同,任某认可一审判决,张某认可二审判决,双方对立情绪比较激烈。任某多次骑摩托车往返于省高院、市中院,并对市人大等反映问题,多次找到主管领导,并扬言要到北京进行上访。
针对本案特殊情况,焦作中院法官积极做好当事人的工作,认真细致进行阅卷,在没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从双方的陈述入手,确定案件基本事实。法官多次与当事人进行对话,找出双方陈述中的相同点、不同点,找出症结所在,并结合案件事实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拉近双方差距,促成调解。经过两个多月的稳控、调解,终于使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在已执行款项的情况下,张某再一次性支付现金6000元,并当场履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