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针对执行期限过长、群众反映投诉多的执行案件,认真贯彻落实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的有关部署,实行四项制度,加大案件催办督办力度,真正解决一批长期未结的执行案件。
一是明确责任。分管院长对执行案件督办催办负总责,执行局局长为第一责任人,执行局副局长及各小组组长为承办责任人,因督办催办不力造成不能及时结案的,将追究相应责任人的责任。
二是督查制度。由执行局内勤对照立案登记表,对在四个月内尚未报结的案件进行统计,并由局领导签发督办催办单,对民工工资、赡养、抚养等优先执行案件实行跟踪督查,力求在最短时间内予以执结。对社会影响大的重点督查案件,根据需要向院长汇报督查情况。
三是报批制度。经督办催办的案件有执行条件的,应当在二十日内执结;如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执行员至迟应当在二十日内查取相关证据材料,依法办理程序终结手续。如确有特殊原因未能在法定执限内执结的,承办人应主动向局长和分管院长说明情况,经分管院长同意后,方可延长办案时限。
四是考核制度。年终将督办催办案件的完成情况纳入个人考核,与奖惩和评先选优相结合,切实增强执行局干警严格遵守办案时限的自觉性,有效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切实改进工作作风。 2008年以来,该院共清理解决涉执信访案件5起,其中包括2起长达十年的信访积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