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5日,对于当事人申国来说是一个好日子,焦作中院费尽周折成功解决了他历时十年的执行积案。申国按捺不住激动地心情,亲自书写了一封感谢信,送到了焦作中院……
“我叫申国,武陟县宁郭村人,于1997年申请执行焦作通联一案,长期得不到解决,我上访十余年,使我身心受到极大伤害。2009年我又抱着试试看的想法,向焦作中院新一届领导江金贵院长、刘明副院长、赵志峰局长、王保光副局长反映了情况。新一届领导对我反映的情况十分重视,并想方设法使我的案件得到解决,尤其是江院长、刘院长、赵局长、王局长体恤民情,精诚实干的务实精神,乃当今社会楷模,再世的包青天,如我国的法官都像他们一样,哪里有那么多上访者,和谐社会何期没有,再次感谢共产党,感谢焦作中院全体领导及执行局。”
1996年12月,焦作中院判决焦作通联赔偿申国保证金损失142330元,返还申国存余保证金70870元。1997年9月18日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因焦作通联已于1996年7月30日停止营业,且该单位法定代表人又不在焦作,无固定办公场所。费尽周折,才向被执行人单位原副经理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该公司于1998年2月10日前,按照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逾期不履行,强制执行。当时焦作通联即提出了判决有误,称赔偿申国保证金损失142330元不应由焦作通联来承担,应按最高人民法院法(1995)140号《关于审判期货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的通知精神来判,并声称正在进行申诉(经查,焦作通联确实已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申诉)。执行人员口头告知了其权利义务,讲明了“申诉不影响执行”及拒不执行的法律后果。在执行的具体过程中,通过执行人员的努力,并数次做双方当事人工作。被执行人于1998年6月26日履行10000元,1998年12月24日履行20000元,之后又履行28000元,加之被执行人垫付的诉讼费、代理费(替申国垫付),共执行65000元。
经调查,焦作通联已于1996年7月30日停止营业,1997年11月6日焦作通联商贸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被焦作市工商局吊销了营业执照,其债权债务应由股东会负责清算,但未清算。也无任何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举证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长期不能执结。申请人申国对此非常不满意,多次上省、赴京上访,中央政法委对此案进行了批办。江金贵院长、刘明副院长对此非常重视,多次接待申国,对其做思想工作,亲自督办并参与协调,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赵志峰亲自参与执行。近日,该案圆满执结,申国非常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