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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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中院积极贯彻落实张立勇批示精神

  发布时间:2010-03-30 07:46:09


    近日,张立勇院长对省法院技术处召开听证会受好评的工作信息做出重要批示:召开听证会,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这是一条好经验,要坚持下去。为此,省院技术处向全省各中院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张院长批示精神的通知。焦作中院迅速行动,认真学习张院长的批示精神,并结合全省法院制度创新年和全市法院审判管理年活动,积极贯彻落实,取得良好效果。

    一是领导高度重视。焦作中院技术处接到省院通知后,立即向院党组回报了张立勇院长的批示精神。院党组高度重视,决定由主管院长签发明传,将省法院的通知内容发至各基层法院进行学习,要求全市法院在对外委托工作中认真贯彻落实。

    二是认真组织学习。由主管院长主持,技术处全体人员、审判和执行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对通知内容进行学习。认真领会张立勇院长的批示精神,深刻认识召开初步意见听证会,对做好人民法院的对外委托工作,乃至整个审判执行工作的重要意义。通过学习,大家一致认为,对造价鉴定、审计、评估等案件实行初步意见听证制度、听证公开制度,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不仅使司法辅助工作在更多环节上公开透明,同时能够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真正体现司法为民。对于疑难案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听证会,自觉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确保人民法院更大限度地做到阳光司法。

    三是制定相关制度,确保贯彻落实。为了将张立勇院长的批示精神真正落实到工作实际中,焦作中院技术处结合目前正在开展的全省法院制度创新年和全市法院审判管理年活动,组织召开了全市基层法院相关部门负责人座谈会,在广泛听取基层法院意见,并征求中院审判执行部门意见基础上,起草了全市法院对外委托工作初步意见听证制度。制度明确规定,对于当事人有异议的,或重大、疑难、复杂的工程质量、造价、审计、评估等案件,专业机构在出具正式报告前,应向人民法院司法技术部门书面提交初步意见。当事人对初步意见审查后有异议的,应当在十日内出具书面异议书及相关证据材料,由司法技术部门转交专业机构。必要时,得举证听证会。听证会由司法技术部门主持,专业机构、各方当事人、代理人及其聘请的专业技术人员共同参加,疑难、复杂案件审判、执行部门承办人应当参加。争议较大的重大、疑难案件,上级督办案件或者上访案件,司法技术部门负责人和审判、执行部门负责人应当参加听证会,必要时报经主管院长同意,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院廉政监督员参加。听证时,当事人、代理人及其聘请的专业技术人员均可就有关专业问题提出自己的意见和理由,专业机构应当场予以解释答复或者提出解决异议的方案。当事人提出的对报告结论有重大影响的意见,鉴定人不予采信的应当在报告文书中予以专门说明。

责任编辑:郑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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