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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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思悔改三进宫 诈骗他人又领刑

  发布时间:2009-04-29 16:49:02


    日前,修武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诈骗案,被告人杨卫海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被告人杨卫海,1973年11月6日出生于河南省修武县,汉族,小学肄业,农民,住武陟县宁郭乡宁郭村。曾因犯盗窃罪于2001年8月被新乡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2年3月17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12月15日被新乡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7年2月16日刑满释放。

    2008年10月15日中午,被告人杨卫海谎称去其亲戚家办事,让杨某骑摩托车将其带至修武县高村乡铁匠庄焦某家,后被告人杨卫海又以去接其母亲为由借用杨某的摩托车,将杨的摩托车骗。

    修武法院认为,被告人杨卫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修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被告人杨卫海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了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朱建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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