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是农民的生存之源,发展之本,是农民重要的生产资料。我国是一个农业人口占主体地位的国家,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及由此产生的各项财产权益,是包括农村妇女在内的广大农民最为关切的经济权益,也是他们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
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男女平等,并对妇女在婚姻关系变动(如出嫁、离婚等)情况下的土地权益保护做出了一些具体规定。然而,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进一步加快,土地不可再生性与经济发展、人口增长的矛盾日益加剧,地少人多的现象普遍存在,农村妇女的合法土地权益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害。
一、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的现状
承包责任田、土地入股分红、征用土地补偿、宅基地分配,这是与农民生产生活关系最密切的土地权益问题,也是农村妇女的合法权益最易受到侵害的四个方面。受侵害最严重的是以下四类农村妇女:
(一)嫁城女及所生子女。与城镇职工、居民结婚的农村妇女,由于政策规定不能到男方落户的,且居住地也未迁离、享有地权的,应当与普通村民等额分配。其所生子女是农村户口的,属有地权主体,应与其母等额分配。
(二)嫁农女(城市郊区嫁往农村的妇女)。对于出嫁后户口未迁往婆家,或经申请在娘家继续落户的,其在娘家的地权不能剥夺,应与村民等额分配;出嫁后户口已迁走,但在婆家村(组)尚未取得地权的,娘家村(组)应按“减人不减地”的原则保留其地权,并给予等额分配,直到在婆家村(组)取得地权时为止。若娘家村(组)以人多地少为由,仅同意落户而拒绝出嫁女参加集体收益分配的,应积极与出嫁女婆家村(组)协商,妥善解决出嫁女地权问题,在地权问题未妥善解决之前,不能停止其收益分配,防止出嫁女收益落空。
(三)招婿妇女。按照农村惯例,无子户只容许一个女儿招婿、落户和分田。有子户因儿子在外工作招婿上门或有多个女婿上门,则不予落户分田。这实质上是对女性的歧视。丈夫到女家落户的妇女,即属于倒插门的情况,女方所在地认为该女已出嫁,根据“妇从夫居”的风俗,收回女方的土地承包权,更不可能给其丈夫及子女相应的土地权益。
(四)离婚或丧偶的妇女。妇女离婚或丧偶后仍在原居住地生活的,原居住地村(组)应保证其原有的地权,并与村民等额分配土地收益;若不在原居住地生活、其新居住地地权尚未落实的,原居住地所在村(组)应保留其地权,并与村民等额分配收益,不得强迫或阻拦迁往新居住地,不得停止任何应得的收益分配。要求回娘家落户的,娘家村(组)应予准许。2001年5月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两办针对一些地方农村对侵害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问题发出通知,也明确要求“妇女离婚或丧偶后仍在原居住地生活的,原居住地应保证其有一份承包地。离婚或丧偶后不在原居住地生活、其新居住地还没有为其解决承包土地的,原居住地所在村应保留其土地承包权。”因此,所在村(组)不得歧视和取消其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权。
二、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受侵害的原因
封建传统观念的不良影响。受传统“从夫居”的习俗和歧视妇女、漠视妇女权利的封建观念影响,在土地资源紧缺、人地矛盾突出的地方,大多数村民为了得到更多可分配的利益,认为出嫁女、离婚妇女不属于本村的居民,不应与村民争利。
法律与政策的不一致性对于妇女实现土地权益的影响。尽管有多种法律规定了保护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但是不同层面的法律在涉及到妇女土地权益方面存在着不一致性。农村的村规民约和地方政府的“红头文件”,有时与宪法男女平等的基本原则和其他相关法律、政策相违背。当前,部分农村以村规民约的形式限制和取消出嫁女的土地权益,如在分配土地补偿款时,村委会便会拿出村规民约来剥夺或限制外嫁女的补偿分配权。
三、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护的几点建议
(一)完善法律法规,切实提高保障能力。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中针对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护的条款要进一步衔接,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从整体上起到保障作用。要结合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的新形势,抓紧出台相关法律的配套文件,有针对性地解决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受到侵害时的相关救济措施。立法部门应对村规民约的制订应建立司法审查机制,当村规民约经村民讨论拟订后,由立法等有关部门进行审查,对其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款提出修改意见,予以完善,使村规民约与国家的法律、法规相吻合;司法部门要尽快确定村民权益受到村委会等侵害时可采用的法律救济措施,提供强有力的司法救济,使无地的农村妇女的状告案件可以通过司法途径得以合理解决;社会要为农村妇女权益保护提供法律援助,应在县级以上建立妇女法律援助中心,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
(二)加大执法力度,切实提高法治水平。第一,充分发挥政府在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障中的主导作用。地方政府应加强管理,努力协调各方关系,引导村民依法制定土地及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方案;充分发挥调解作用,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工作;健全和完善土地仲裁制度,加快仲裁机构的建设。第二,要加强监督,搞好土地管理。农村工作部门以及执法部门要加强对土地流转、土地纠纷的指导和调处能力,制定符合实际,便于操作的土地流转机制,积极引导农民进行有序的土地流转。要结合农村实际,加强对制定和修订村规民约在法律、政策上的引导和监督检查,对现有的保障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以及相关经济利益的有关政策规定和村规民约,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切实做到依法依规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