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诊所输液是为了让身体更健康,可57岁的赵某却躺在那张输液的床上再也没能下来。事情已经过去四年了,赵某的家人和诊所老板还在为赵某究竟是自身疾病致死还是医疗事故致死而打着官司。
赵某与诊所老板陈某原本就认识。2006年3月的一天,赵某在散步时与陈某相遇。攀谈中,陈某觉得赵某气色不好,建议他到诊所做保健输液。“虽然当时赵某自我感觉良好,但经不住陈某的劝说,便到诊所输液了。”赵某家人说。
几天后,赵某又到陈某的诊所输液。当天16时许,赵某的妻子突然接到陈某打来的电话,让她赶快来一趟。当赵妻赶到诊所后,发现赵某鼻孔出血,口吐血沫。后虽被送往医院抢救,但仍没能挽回赵某的性命。
随后,赵某的家人把陈某诉至温县人民法院,让其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及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共15万元。
陈某认为,赵某生前曾因冠心病、急性前心壁心肌梗死、陈旧性下壁心肌梗死、高血压3级(极高危级)等多种高度危险病症且多次住院治疗,并且在其去世前一年,在住院治疗期间,医院还曾向赵家人下达过病危通知书,他认为赵某是由于自身疾病导致的死亡。所以陈某觉得他的治疗行为没有过错,并不是引起赵某死亡的原因。
温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此案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诊所老板陈某应当举证证明其医疗行为与赵某死亡不存在因果关系。但在审理过程中,陈某未积极进行鉴定举证,应当推定陈某的医疗行为在赵某的死亡中存在过错。但赵某本身患有多种疾病,有潜在突发性死亡的可能。赵某死亡后,赵家人也没有要求尸检。可以推定陈某的医疗行为不是造成赵某死亡的唯一因素。
2009年年底,温县人民法院判决陈某赔偿赵某家人5万元。陈某不服,已向市中院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