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中,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以构建和谐社会为宗旨,不断改进执行方法,创新执行理念,加大执行和解力度,确实把科学发展观用于执行工作实践,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3月份以来,在该院执结的85件案件中,通过执行干警做思想疏导工作,当事人和解执行的案件67件。
2006年9月3日8时许,被执行人马洪道驾驶沁阳市太行运输有限公司的货车空载由东往西行至沁阳尚路前兴福路段,超越由李团驾驶的四轮拖拉机时,两车相刮,造成四轮拖拉机翻车,车上乘人成红营、成佳佳受伤。后经沁阳市公安交警大队处理,确定马洪道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李团承担次要责任,成红营、成佳佳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因李团、成红营、成佳佳系申请人张建设的雇员,张建设主动向三受害人赔偿了损失。为此,张建设诉至法院向马洪道和太行运输有限公司追要赔偿款。2008年10月28日,沁阳市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被告沁阳市太行运输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张建设27088元,被告马洪道对上述款项负连带责任。判决生效后,因太行运输有限公司和马洪道不自觉履行判决义务,张建设于2008年12月25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沁阳法院立案执行后,执行干警通过多次向双方当事人做工作,双方当事人以20000元和解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