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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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捡”一辆电动车 被判两千罚金刑

  发布时间:2010-04-08 15:26:31


    在车棚里发现他人的电动车未上锁,本想捡个大便宜,没想到却“捡”来了刑罚。4月7日,中站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赵某犯盗窃罪,依法判处其罚金两千元。

    现年40岁的赵某在中站区某企业打工。2010年3月4日,赵某像往常一样来到该企业车棚存放自己的摩托车,发现旁边停放着一辆蓝色的脚蹬式电动车,车座上还放有一串钥匙。赵某停好车后就去厂里上班。等到九点多时,一直惦记着这辆车的赵某再次来到车棚,发现那辆电动车仍停放在原位。于是,他便用放在车座上的钥匙打开了车锁,并将车子骑到了自己大哥家。3月8日,公安干警将该车搜出并退还了失主。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并主动缴纳罚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朱建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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