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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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葬母费用哥哥起诉弟弟 法院判决葬母费用各一半

  发布时间:2010-04-09 13:58:14


    母亲去逝后,弟弟不拿丧葬费,哥哥一人承担全部费用,情理不公,无奈之际,哥哥将弟弟诉至法院,要求平摊费用。4月8日,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对这起追偿纠纷案件做出判决。

    家住博爱县阳庙镇现年63岁的大张和现年58岁弟弟二张,有一位80多岁的老母亲,按理该是一件很幸福的事,但因赡养母亲的事经常发生纠纷,其已故母亲曾在1996年到法院起诉二儿子二张,要求支付赡养费,经法院调解达成协议,其中协议第三条约定:原告平时有病住院治疗费用及百年后的丧葬费用由二个儿子均摊。2008年12月,母亲去逝,在丧葬母亲时,两个儿子又发生纠纷,最后大张将母亲火化后丧葬,其花去各项费用12425元,二张未支付任何费用。为此,大张将二张诉到法院,要求均摊丧葬母费用。

    法院认为,子女有赡养老人义务,且原、被告赡养义务经法院调解已经明确,原告为其母亲操办丧事所支付的费用,应由被告支付一半,依据法院规定,判决被告二张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为其母亲操办丧事费用12425元的50%,即6212.5元。

       

责任编辑:朱建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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