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30日,博爱县法院审理一起致人重伤的刑事案件,帮妻子上架的陈清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赔偿受害人各项费用2.4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6月16日12时许,家住博爱县月山镇苏寨村现年38岁的陈清,得知自己的妻子与邻居陈大京在本村陈泰山家房后发生争吵,便立即赶到现场。此时,陈大京的儿子也赶到现场。并将陈清的妻子推倒在地。陈清看到后上前同陈大京的儿子发生厮打。在厮打过程中,陈清掏出裤袋里的水果刀将陈大京的儿子腹部捅伤。经 法医鉴定,陈大京儿子的腹部开放性损伤致肠破裂,损伤程度为重伤。
法院认为,陈清在与人发生争执后,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陈清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做出了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