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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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丢芝麻捡西瓜”刑满又盗获重刑

  发布时间:2009-04-30 10:20:38


    家住河南省武陟县小董乡的王某,骑着自己偷窃来的自行车去盗窃,将他人的 电动车盗走后,把自行车丢弃。此外,王某曾犯盗窃罪被判刑,刑满出狱后,现又犯盗窃。武陟县人民法院目前对王某进行判决,判处王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5000元。

    2008年8月21日晚9时许,王某窜至本村卫生室,将张某放在卫生室前的价值30元的一辆自行车盗走。而后骑车窜至本村李某家门前,把自行车扔弃后进入李某家,将停放在院内的价值1620元的电动车盗走。

    另查明,2002年2月21日王某因盗窃犯罪被武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于2005年7月6日被释放。

    武陟县人民法院认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王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内再犯罪,系累犯,且本次盗窃数额较大,属刑法规定的盗窃犯罪中的“其他严重情节”,应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遂判处上述刑罚。

责任编辑:朱建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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