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信用卡恶意透支消费太方便,一青年便用自己的身份者或昌名他人身份证骗领7张信用卡,恶意透支30124.25元。4月14日,博爱县人民法院对这起犯信用卡诈骗罪做出了判决,毋某被判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3万元。
2007年9月至2008年5月,家住该县清化镇现年39岁的毋某,先后向中国银行博爱支行、中国工商银行博爱支行提供清化镇经济开发办公室虚假证明,用自己的姓名和借用他人身份证,并冒用5个人的姓名申领银行信用卡,其中中国银行信用卡2张,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卡5张,供其恶意透支使用,经两家银行多次催收,拒不还款。经查,7张信用卡共骗取银行本息及滞纳金共计41254.87元。案发后,毋某家属将信用卡所骗本息全部归还。
法院认为,被告人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假工作证明,用自己姓名和冒用他人姓名骗领信用卡并恶意透支消费使用,数额较大,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审理期间,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积极归还银行资金本息和滞纳金,根据法律规定,可以适用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