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来,本人在审判工作中发现,许多案件的评议笔录制作不规范,记录不准确,甚至严重违反规定。经归纳分析,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忽视案件事实记录。有的笔录只记录合议庭成员对案件处理的意见,不记录对事实认定、证据审核认证的意见,此部分往往以“略”代之。
2、注重评议结果,不记评议过程。有的笔录记录合议庭对于案件处理的意见,往往只记录主审人的具体意见,其他成员的意见则笼统地表述为“同意主审人意见”,不能真实反映评议过程。
3、记录中法律术语表述不准确,如驳回起诉,指令××法院审理,有的记作指令××法院重审。
4、有的笔误较多,或者对笔误改正没有合议庭成员的确认标记。
5、对庭长或院长参加评议的,有的笔录未明确、具体记录庭长和院长发表的意见。
6、评议结果,有的表述为“统一意见”。
7、记录不分重点,胡子眉毛一把抓,没有针对案件争执焦点、重点来记录合议庭成员发表的意见。
分析原因,既有合议庭成员的因素,也有书记员方面的原因。如,有些法官发表意见条理不清,东一榔头西一斧;有的对非由己主审的案件不关心,评议不认真;个别书记员素质不高,缺乏相应的法律专业知识和文化记录技能,也有的责任心不强,懒省事。
合议庭对案件进行评议,从对案件审判质量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影响的角度讲,是整个案件审理过程中最关键的一个环节。因此,评议笔录应客观、全面反映评议过程和结果,要求准确、完整、规范,有针对性。一份好的合议笔录,有利于合议庭制作高质量的裁判文书,做到辨法析理,以理服人。笔者认为,加强审判质量管理,不能忽视评议笔录制作这一环节。
1、书记员需提高素质。在评议案件时,书记员的主要工作任务就是记录,因此书记员要有较高的记录技能技巧和文化水平,尽可能记得完整、清晰,记得又快又好,也要有一定语言概括、归纳能力,因为合议庭成员发表意见不可能句句都与案件有关联,都有用,可能重复罗嗦,甚至是废话,需要书记员去辨别、概括,去粗取精。同时,书记员也必须具备相应的法律业务知识,法律术语、法律语言表达准确,知道哪是重点,知道哪该记 ,哪不该记。
2、合议庭成员和书记员之间平时要互相了解发言特点和记录风格,加强沟通、配合。书记员要注意通过庭审和当事人的起诉、答辩事先了解案情,心中有数。评议时,合议庭成员对重要地方要提炼强调,提醒书记员,语速也要放慢,以利于记录完整。
3、合议庭成员需提高语言表达能力,发言应讲求逻辑,思路清晰。要针对案件争执焦点,先讲观点,再讲理由、依据,先分析再归纳,做到观点明确,有理有据,不能语无伦次,信口开河。这样,书记员才能记得条理清楚,层次分明。
4、合议庭评议案件,必须遵循一定规律,讲究评议方式方法。这是保证评议笔录科学规范的前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发言依照主审人、其他成员、审判长的先后顺序进行。先由承办法官对认定事实,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以及适用法律等发表意见,审判长最后发表意见;审判长作为承办法官的,由审判长最后发表意见。对案件的裁判结果进行评议时,由审判长最后发表意见。审判长应当根据评议情况总结合议庭评议的结论性意见。合议庭成员要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审核认证、适用法律和裁判结果四个方面依次全面发表意见,与其他人的意见相同的,也不必面面俱到,但表示同意也要讲出自己的理由,要观点明确,不能东拉西扯,不讲观点,或者模棱两可。
5、无论是合议庭成员还是书记员,都要加强责任心,工作认真负责,注意力集中,不能懒省事,合议庭成员不能光讲观点,不讲理由,书记员不能光记结果,不记过程。
此外,评议案件记录时,出现笔误或合议庭成员当场补充意见的,应由有关人员签字确认。评议结束,对审判长归纳结论记录时不能表述为“统一意见”,因为合议庭是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裁判结果,不是意见统一才能下判,不能要求统一,实践中,合议庭成员的意见并非全为统一,不统一的情况也很多见,如将评议结果统而记录成“统一意见”显然不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