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我市金结化工机械公司诉汇力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用纠纷一案庭审结束后,主审法官按照例行习惯对双方进行调解,经过几番背对背、面对面的磋商和沟通,双方代理人愉快的在调解协议上签下了名字。至此,这场纠纷发生将近三年之久,业务已经中断的冤家又和好如初。
金结化工机械公司是我市一家破产后重组的企业。2006年7月到10月之间,先后向汇力机械有限公司提供价值67万元的机械配件。因正值破产重组期间,企业生产尚未正常进行,未能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及时交货,导致汇力机械有限公司成套产品延期交付,构成违约赔偿对方经济损失。此后金结化工机械公司的业务员也因种种原因离开企业,当讨要下余的44000元货款,被汇力机械有限公司以不欠货款和债权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拒付,双方为此发生争议。案件诉至我院后,经过多方了解,得知双方企业的股东和负责人既是同乡又是同学,因此案系业务员居中单方联系,双方并不知情。开庭之前,承办人和审判长先后两次到汇力机械有限公司说明案情,指出汇力机械有限公司因未保留证据,其抗辩理由可能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同时讲明双方存在的同乡、同学关系,建议此案争取调解结案。庭审结束后,案件承办人对金结化工机械有限公司当初逾期交货造成对方损失,也应承担相应责任实事求是的指了出来。经过详细的责任划分和法律释明,双方终于认识到各自工作中的不足,也体谅了法官的一片良苦用心,均表示同意由汇力机械有限公司再付25000元了结此案。
事后,双方企业负责人纷纷称赞多亏了法院从中调解,不然双方真的就成了冤家了,双方就今后的再次合作提出了各自的初步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