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3月9日星期一 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关注:
当前位置: 审判研究 -> 调研成果

防范法官职业风险之我见

  发布时间:2009-05-04 08:16:00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日益深入和现代化建设的整体推进,法院的审判工作在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及人们日常生活中的作用愈来愈重要。但由于司法保障机制尚不完善,司法权的正义属性受到越来越多的挑战。社会对司法彰显正义的期待及司法权承受的压力,使法官成为一种高风险的职业。如何防范法官职业风险,应成为法院工作的应有之义。本文试从反腐倡廉建设的角度,对防范法官职业风险提出一些探索性意见。

    一、法官职业风险的特征

    所谓职业风险,就是因某种职业伴随而来的,对从事某种职业的个体生存与发展带来负面影响的行为和环境等不利因素的总和。笔者认为,法官职业风险,就是与法官职业伴随的,对法官生存和发展产生负面影响的行为和环境等不利因素的总和。

    当代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体制变革期、利益调整期和矛盾凸现期,大量矛盾集中爆发,这就要求履行司法职能的法官能够发挥主观能动性,按照法律原则,充分运用司法的手段来维护社会利益的平衡,对随时可能发生的不当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提供有效的法律救济,通过定分止争,缓解社会矛盾,从而依法保障改革和发展,促进社会稳定。案件的大量增加以及法律制度的不尽完善,致使法官在社会事务中的地位显得越来越重要,法官的裁判愈来愈关乎当事人的权益。如何在法律之外寻求法官的偏袒,已成为一些当事人谋求的一种策略。这些策略无外乎是制造虚假事证和贿赂法官,前者是误导法官,后者则是直接影响法官的公正,使法官陷入一种经常性的职业风险之中。

    1、司法技术性风险。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法官莫兆军在审理李兆兴借款纠纷一案中,李兆兴持有张坤石夫妇的借条,而张坤石夫妇辩称借条是被李兆兴及冯志雄持刀威逼所写。经开庭审理,莫兆军认定借条有效,被告应予还钱。结果张坤石夫妇在法院外喝农药自杀身亡。公安机关传唤冯志雄、李兆兴两人,两人承认借条系他们持刀威逼张坤石等人所写。莫兆军也由于当事人败诉自杀而被检察机关以玩忽职守罪起诉。

    莫兆军的遭遇就是法官职业的技术性风险。这起事例在全国范围内引起关注,尤其是引起了法官群体的高度关注。因为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不一致,依照法律事实判案的莫兆军从一名法官沦为囚徒。尽管莫兆军最后被宣告无罪,但这起案件依然给全体法官带来了极大的心灵上的震撼。法官不是神灵,不可能先知先觉。当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相冲突时,法官必须依从规则,因此往往造成一方当事人与法官之间的对立,严重时便会导致恶性事件的发生。这时的法官已不是处于裁判者的地位,而是在道义上成为一个弱者的角色,背负起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

    应当客观地认识到,当前社会上一些人对司法运作已经存在一些的不信任现象,社会上曾有这样的流言“人情随着案件走,案件到哪人情到哪”。造成这种不信任现象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社会对司法人员素质存在着一种信任危机。从心理角度来说,只要这种对裁判者的信任危机不消除,就必然对司法过程和结果产生怀疑。即使程序是正当的,适用法律也是正确的,也难以摆脱这种不信任危机产生的不公正评价。

    2、人身安全性风险。

    2007年3月22日,河南省南阳市中院执行局长、“全国十大优秀法官”丁建民率队在湖北省荆门市执行屈家岭管理区一案时,遭受围攻,数名干警被打伤,丁建民被打伤昏迷10多分钟,随行报道的《大河报》记者被打断三根肋骨。这是一起典型的暴力抗法案件。基层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过程中遭受辱骂、殴打、围攻的现象更是屡见不鲜,这也是造成执行难的主要原因之一。在审判活动中,因对判决结果不满意迁怒于法官的也时有发生。无锡市惠山区法院民一庭庭长徐娜曾被一当事人连砍七刀,所幸获救及时,方保住了性命。

在现代法治化进程中,基层法官面对的很大一部分当事人文化水平不高,对法律的陌生使他们寄望于法官能明察秋毫,当审判结果、执行行为与期待不一致时,便迁怒于法官。法官因此被投诉、受辱骂的情况屡屡发生,甚者遭到人身攻击和生命威胁。

    3、司法廉洁性风险。

    在外人眼里,司法人员很风光,其实收入并不高,个别不安于现状的人,会想着法子“捞一把”,除损害了司法形象,最终也自食苦果。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材料显示,2008年全省法院系统有数十名法官受到党纪、政纪乃至法律处理。

    法庭博弈,或涉及人身,或涉及财富得失等利益,当事者在运用法律的同时,在法庭之外,也会运用其拥有的各种资源,或金钱、或权力、或名望、或人事关系,无所不用其极。对法官来说,时时会面临诱惑和陷阱。司法不廉洁的行为往往表现于司法活动全过程,在每个环节、每个层面都有可能发生,其表现形式也多种多样,从一般性违反法官职业道德到违法违纪甚至犯罪,大小不等。司法不廉洁行为的客观存在,危害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危害了司法权威和司法形象。任其发展必然导致社会大众对司法行为的怀疑和不信任,甚至造成社会的无序和混乱。同时,这种司法不廉洁现象也损害了法官自身的荣誉和正当利益。

    4、司法体制性风险。

    在基层法院,一个法官一年处理上百个案件是常见的事,多的要处理数百件。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统计数字,2008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共审理各类案件900多万件,平均每天结案2万多件。在案件数量较多的基层法院,一个法官一年办几百件民事案件的情况并不少见。笔者所在的武陟县人民法院,全院15位民事法官,每年结案2000件左右,平均每人结案130余件。基层法院的法官承担着大量繁重的审判工作及审判工作之外的其他事务,导致质量与效率难以兼顾的困境。质量与效率的冲突使法官面临着另外一种风险,即因发生错案而被处罚的风险。领导催、当事人催,内外都有压力。要高质高效地解决大量的纠纷,法官必须倾注超负荷的精力,必须严谨细致,不敢丝毫松懈。可谓如履薄冰,如临深渊。一旦出现错案,除了当事人的指责、内部考核成绩会因此降低,经济利益及名誉也会受损,甚至个人前途也因此面临严重影响。

    二、法官职业风险对司法的影响

    1、法官职业风险对法官自身的影响。

由于法官职业风险的客观存在,而风险防范和风险管理的缺失和不到位,致使法官在重压之下产生了一系列负面心理。当职业风险成为一种伴随法官职业生涯长期危机的时候,法官所承受的身心压力必然会对法官职业产生极大的消极影响。

首先是倦怠逃避的心理。审判任务过重时,大多数法官都希望不要再接手新的案件。遇到疑难复杂的案件时,一般都采取向审判委员会汇报,向上级法院请示来分解压力和回避裁判风险,造成了审委会研究案件过多,一、二审合二为一等现象。

    其次是紧张焦躁心理。基层法官除了必须面对大量各种各样的纠纷,每天还要面对各种各样的当事人,他们对法官过高的期盼及不合理的诉求,使法官经常会处于压抑紧张的状态,难有舒缓平和的心境。遇到无理取闹的当事人时,法官极易出现情绪冲动,但严格的职业纪律约束又不得不让他们极尽耐心地压抑自己,久而久之,这种紧张焦躁的心理会影响他们的身体健康,甚至会造成法院人才的流失。近年来,内地法院一些法官辞职下海、从事律师职业或远走南方沿海经济发达地区的并不少见。

    2、法官职业风险对司法体制的影响。

十七大报告提出,要“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司法机关,一切活动都是为了实现公平与正义。作为实现社会正义的最后屏障和维护社会公平的调节器,司法活动必须追求权威性的价值。古今中外的实践表明,权力具有极大的诱惑力和腐蚀力,这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事关生杀予夺的司法权尤其如此。司法的权威性同时也存在着极大的风险,因为法官的司法行为涉及到公民的生命、自由、权利、义务和财产,一张刑事判决书可以剥夺你的人身自由,甚至生命权,一张民事判决书可以剥夺你的财产。因此,法官的司法行为倍受社会关注,司法的廉洁和公正也倍受社会瞩目。

要树立司法权威,实现司法公正,不仅要有完善的司法制度,而且对法官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把每一个案子都办成铁案,不仅要求法官具备娴熟的法律知识和高超的办案艺术,更需要法官具有优良的司法品质,做到两袖清风、一尘不染。保持司法廉洁,是保障司法公正的最重要因素,同时也事关司法形象。

法官职业风险的客观存在,司法风险防范和管理制度的缺失,使法律的实施难以落实到位,也使法院难以吸引必不可少的专业人才。近年来,越来越多的法官辞职从事律师职业,不能不说是法官职业风险的影响。这种结果反过来又会严重影响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制度的建立。因此,防范法官职业风险,也是司法体制改革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重要课题。

    三、法官职业风险防范机制建设

    以反腐倡廉建设为重点,坚持以人为本,注重人性化管理,积极构建“不愿为”的自律机制,“不能为”的防范机制,“不敢为”的惩治机制、“不必为”的保障机制,是防范法官职业风险的有效手段。

    1、“不愿为”的自律机制。

    法官的职责是定纷止争,法官不仅要熟练掌握法律专业知识,更要有高尚的品行道德,法官的人格应当是支撑司法公正的柱石之一。从这种意义上说,“对正义的实现而言,操作法律的人的质量比其操作的法律的内容更为重要。”尽管社会制度不尽相同,但是不同的国家要求法官具有良好的司法品德则是一致的。因此,法官遴选机制相对于其他职业更为严格,以保证担任法官的人具有高尚的品德和优良的素质。

    当前,法官违法乱纪、受贿索贿的事件时有发生,强调法官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变得尤为重要。高尚的品德和优良的素质无疑是保障法官职业清廉的防腐剂。加强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培养,提高法官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特别是培养法官珍惜职业荣誉,是从思想上解决面对各种诱惑“不愿为”的根本方法之一。公正蕴藏在法官的心中,因为只有法官才能增减天平上的法码。“厚德”才能“载法”,法官的职业道德水平决定着司法公正的实现程度。有效防范法官职业风险,必须从法官职业道德抓起。

    从现有制度来看,仅仅对法官进行简单的思想政治教育,是难以达到培养法官高尚品德的目标的。必须有让法官感受到职业荣誉感的优良的厚重的法院文化,在一种职业文化氛围中感受职业的荣耀,培养维护职业荣誉的自律意识和职业操守。从更深的层次上,形成法院特有的廉政文化建设,形成自觉自愿接受的反腐倡廉建设的长效机制,使法官做到“心不动于利禄之诱,目不眩于五色之惑。”

    2、“不能为”防范机制。

    法官是一个特殊的职业,因此也要求有特殊的职业规范。最高人民法院先后颁布实施了关于法官职业道德方面的一系列规定,其中最主要的是《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法官行为规范(试行)》,还有“五个严禁”等规定。《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强调,法官在行使职权、判断案件时要做到公正司法,同时要求法官坚持和维护审判独立原则、独立思考、自主判断、敢于坚持正确的意见,审理案件应当保持中立。严格规定了法官对于不正当利益的抵制义务和廉洁的态度,并特别强调法官的个人生活方式不能损害法官的廉洁形象。要求法官具备忠于职守、秉公办案、刚直不阿、不徇私情的理念,惩恶扬善、弘扬正义的良知,正直善良、谦虚谨慎的品格,享有良好的个人声誉。《法官行为规范(试行)》主要规定了法官行为中的涉及公正司法、职业道德、司法廉洁、审判效率以及着装仪表等带有共性的问题。提出了“立案、庭审、调解、文书制作、执行、涉诉信访处理”等司法活动环节法官应当遵循的行为规范。应当说这些规范已经比较全面、具体,有较强的可操作性,但关键要在落实上下功夫,使这些制度成为法官的自觉行动。同时,要加强监督制约。在法官和社会之间建立起一定的屏障,完善监督制度。一是建立完善的案件质量监督制度,确保裁判的正确性。二是建立完善的业外行为监督制度,对与履行职务存在一定关系的行为加以约束,预防利用职权直接或间接谋取私利,接受当事人或相关人的财物及其他利益,参与导致公众对其廉洁形象产生不信任的活动等。通过规范法官的行为,规范司法活动,强化制约机制,对审判权和执行权实行有效的监督,从制度上堵塞司法不廉洁行为发生的漏洞。

    3、“不敢为”的惩戒机制。

    在构建有效的监督制度的同时,还必须构建有效的惩戒机制,对法官违法违纪的行为依法处理的同时,作出禁业限制。“制度再多再好也不可能尽善尽美,给法官再高的待遇也不可能让法官变成天使”。保障司法廉洁的关键还是在于法官的自身素质。法官属于依靠良心、人格、品行来支撑的职业,法官的自律、自重、自省、自敬、慎权、慎欲、慎微、慎独是最大限度实现司法清正廉洁的首要砝码,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理想的法官就是正义的化身”!因此,一定要充分认识提高法官素质的重要作用,同时,要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队伍建设中,对违纪违法人员一定要发现一个查处一个,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护短、姑息、手软。使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不越纪律雷池,不闯纪律红灯,自觉严守纪律和规章制度,做到秉公办案、依法裁判。

    4、“不必为”的保障机制。

    从某种意义上说,法官职业相对稳定的职位和待遇在一般人看来是有一定的吸引力的。但是如果从利益角度来衡量,做一个法官却不是很好的选择。在现今我国法官的待遇与从事其他职业的公务员基本相同,甚至不如一些部门利益较好的职业。与其他公务员比较,繁重的工作和错案追究制度给法官的巨大压力却远甚过同等级别的其他职业的公务员。与律师比较,收入与付出更是相差甚远。笔者所在的县级法院,法官的平均年收入不到二万元,而律师的平均收入已达十万元以上,更不用说大城市的大律师了,年收入几十万、上百万的不在少数。

法官职业风险与法官职业的辛劳使法官成为一个难以吸引人才的职业。因此,很多地方出现了法院招考时,人数大量减少,法律人才更是稀缺这样的事实。律师改行当法官的则更是凤毛麟角,放弃丰厚报酬的职业而当月薪千数元的法官,在一般人的眼里,肯定不是一个好选项。面对律师职业丰厚的报酬,一些优秀的法官辞职当律师也就不难理解了。

    从防范法官职业风险,推进依法治国进程的角度考虑,没有高素质的法官,法治社会就会失去存在的重要基础。法官队伍不断出现人才流失,其根源主要是法官待遇较低以及工作压力较大。不要说“高薪养廉”,连起码的职业保障都要操心,又如何能让法官远离物质的诱惑,坚守法律和良心。有句民谚说的好:“要让马儿跑,就要让马儿吃草。”要通过提高法官在社会中的政治与经济地位,使法官真正享有职业的荣誉感和优越感,自觉筑牢维护司法公平与正义的防线,禁住不廉洁之念,刹住不廉洁之腿,止住不廉洁之手,管住不廉洁之嘴,自觉消除司法不廉洁行为。

    从保障司法权威,加强法院队伍建设方面考虑,要着力构建能够保障司法权威的基本制度,必须为法官提供良好的经济和政治保障。“我国存在的司法权地方化现象,根源于我国法院的设置以及法院的人事、财政等始终归属于地方政权。”因此“相当多的地方领导把同级法院看作是自己的下属部门,对司法横加干涉,甚至以地方政策公然对抗宪法和法律的执行。”这种现象无疑给司法带来了更多的风险,要解决这种体制上的风险,概括各种争论和意见,目前可以建立两大方面的制度:

    一是建立为法官提供长期稳定的直接经济保障的制度。主要是实现独立审判的经济保障制度,改变经济来源受制于地方的弊端,实行中央和省级两级预算制,保障并逐步提高法官的待遇。“仓廪实而知礼节,衣食足则知荣辱”,是一种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我们在倡导勇于奉献、艰苦奋斗精神的同时,只有通过正常渠道提高法官的政治地位、工资和福利等待遇,提供较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才能使他们真正安心从事司法事业,为司法廉洁提供坚实的物质基础。法官工资及必要的费用由中央或省财政统一拨付,是在目前条件下可以做到的,也是能让法官们脱离一般的生活困境和地方环境困境的必要措施。据说司法经费改革方案己获中央批准,近年内即可实施,这对全体法官来说非常振奋人心。

    二是提高法官的政治地位,改变受制于地方的任命方式。提高法官任命的等级,最高法院法官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名、国家主席任命,高级法院法官由最高法院提名、国家主席任命,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由高级法院提名、最高法院任命。在今后条件更加成熟后,实行统一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名、国家主席任命的制度。从而从根本上确立法官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使法官具有崇高的职业荣誉,享有独立的不受非法干扰的司法空间。

    只有通过司法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建立科学的监督审判权和执行权的运行机制,才能从制度源头上遏止司法权变为徇私舞弊的工具。同时,也只有从体制上为法官职业提供充分的保障,提高法官待遇,才能更为有效防范法官职业风险,实现十七大提出的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宏伟目标。

  

责任编辑:朱建锋    


关闭窗口

地址: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站前路86号
邮编:454001
联系电话:0391-3386111
豫ICP备12000402号-2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