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岳父家休息的庞某,在得知其岳父找人闹事时本应劝说,确帮助岳父上架,并将人打伤。4月26日,博爱县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了判决。
2009年9月16日晚上23时许,家住博爱县金城乡南里村现年35岁的庞某,与妻子一道在该县许良镇机房村其岳父张某的家里休息。此时,因张某与本村赵某家有矛盾,张某便去赵某家闹事,因怕岳父出事,庞某便和妻子,妻弟跟随前往。在赵某家,双方因言语不和发生厮打。在厮打过程中,庞某持矿灯将赵某的儿子的面部砸伤,后赵某的儿子随到医院治疗。经公安机关鉴定,赵某的儿子面部软组织创口累计长度大于5cm,损伤程度为轻伤。案发后,庞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庞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审理期间,庞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法律规定,判处庞某拘役6个月,缓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