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点提示】
2007年6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借鉴国外成功的立法经验,创造性地规定了破产重整制度。焦作中院在审理上市公司鑫安科技被申请破产清算一案的过程中,根据具体案情,敏感而果断地适用上述法律规定,由破产清算程序转为重整程序,成功审理了这家上市公司破产案,以债权人会议各表决组高票通过重整计划而终止重整程序,摸索了一些利用破产重整程序化解债务危机、服务大中型企业改制重组的成功经验,受到党委、政府、上级法院、法学界、证券投资界人士的充分肯定。
【案例索引】
受理: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焦民破字第2-1号(2008年6月24日)
重整: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焦民破字第2-13号(2008年11月6日)
批准、终止: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焦民破字第2-18号(2008年12月22日)
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监督职责终止: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焦民破字第2-29号(2009年12月16日)
【案情】
申请人昊华宇航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昊华宇航),住所地:焦作市解放东路279号。
法定代表人徐何红 董事长。
被申请人焦作鑫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鑫安科技),住所地:焦作市环城北路28号。
法定代表人秦海员,董事长。
鑫安科技的前身为始建于1958年的原焦作市化工三厂。1989年,作为股份制改革试点,化工三厂进行整体改组,通过向社会公众募集股份成立了“焦作市碱业股份有限公司”,并于1997年3月31日经国家证监会批准在深交所上市。2001年6月公司更名为“鑫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12937.57万元,目前在册员工3172人,含内退410人。
2002年11月,鑫安科技与河南花园集团有限公司(简称花园集团)实现重组,鑫安科技的原股东鑫安集团将其持有的鑫安科技56.99%的国有法人股份转让给花园集团,花园集团成为鑫安科技第一大股东。
重组后,由于花园集团经营管理不善,特别是严重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鑫安科技生产经营迅速下滑,企业陷入困境。从2004年7、8月份开始鑫安科技即处于停产和半停产状态, 2005年6月11日全面停产,三千多名职工全部下岗待业,多次发生职工大规模上访事件。
据鑫安科技公布的年度审计报告,2005年企业亏损1.15亿元,2006年企业亏损2.18亿元,2007年企业亏损1.31亿元。截至2007年12月31日,鑫安科技资产总计370,808,774.05元,负债总计为556,520,564.52元,净资产为-185,711,790.47元,已严重资不抵债。
鑫安科技连续三年亏损,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修订)》的有关规定,于2008年元月22日被深圳证券交易所暂停股票上市。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享有1969 万元的到期债权,被申请人不持异议,该债权占鑫安科技全部债务的3.53%。申请人以被申请人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于2008年3月28 日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被申请人进行破产清算。焦作中院依法通知了被申请人(债务人),被申请人鑫安科技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
【审判】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认为:被申请人公开披露的财务报告等证据显示,鑫安科技已经资不抵债。被申请人在给申请人出具的“债务情况说明”中陈述,该公司自2005年8月份以来,已经停止生产经营,目前尚无恢复生产的可能,没有能力对申请人偿还债务。申请人作为被申请人的债权人,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是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被申请人对此也未依法提出异议。
针对鑫安科技作为一家上市公司的特殊情况,焦作中院在与有关证券机构进行必要沟通,并向上级法院请示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十三条之规定,于2008年6月24日裁定受理昊华宇航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提出对焦作鑫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并同时指定焦作鑫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为管理人。管理人依照《企业破产法》执行职务,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接受债权人会议的监督,履行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等职责。
管理人在被指定后三日之内顺利的接管了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在人民法院的指导下,修改制订了信息披露方案、稳定工作方案、资产清理方案、敏感债权处置方案、职工就业安置方案、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等预案,确定了三个月的债权申报期,向已知债权人发出二百余份通知书,并立即着手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在债权申报的有效期内,共有74户债权人申报债权,申报金额805745742.91元。管理人对收到的债权申报材料进行登记造册,对申报的债权进行了核查,并编制了债权表,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核定对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1家,债权金额为65,028,183.08元。公司欠职工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共涉及3056名职工,合计金额为40,025,752.48元。属于《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26,460,927.00元。税款债权人2家,债权金额为14,717,296.54元。核定普通债权人67家,债权金额423,812,264.37元。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焦作中院对债权人、债务人无异议的债权表中记载的债权进行了裁定确认。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暂以管理人核定的债权额,行使表决权。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2008年10月10日上午9 时在焦作中院一号大法庭召开。在本次会议上,债务人的原高管对企业的亏损原因进行了分析,管理人就部分债权人对鑫安科技资产、人员、债权、债务、股权结构等方面的疑问,进行了耐心解释和说明。会议核查了债权人申报并经管理人初步审查的债权,审查了管理人的工作方案和报酬方案,通过了管理人提出的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和变价方案。
管理人对鑫安科技的资产人员情况、债权债务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清理、核查,对鑫安科技的资产偿债能力、股权价值、市场前景、经营方向等进行认真分析后,认为该企业尚有重整再生的可能。于2008年11月5日,由债务人鑫安科技向焦作中院提出重整申请。
焦作中院审查后认为,鑫安科技作为债务人被债权人申请进行破产清算,在本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之前,向本院申请重整,符合法律规定。鑫安科技作为一家上市公司,有重整的必要和可能。管理人提出的重整设想有实现的可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第二款、第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焦作鑫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进入重整程序。自2008年11月6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为焦作鑫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重整期间。
重整期间,管理人在人民法院的指导、监督下,对鑫安科技的资产、股权进行了认真的评估,对债权人的债权进行分析归类,充分征求、探寻各个利害关系人意见,对重整方案进行再三修改、完善。本着最大限度保护企业职工利益、各位债权人利益、股东利益,最大限度提高清偿率的原则,最后形成《焦作鑫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
2008年12月10日,焦作鑫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如期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对重整计划草案实行分组表决。结合鑫安科技债权人的具体情况,焦作中院决定设立:(1)对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组;(2)职工债权组;(3)税款债权组;(4)200万元以上的普通债权组;(5)200万元以下(含200万)的小额普通债权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设出资人组,对管理人提出的重整计划草案涉及的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进行表决。
各表决组对重整计划认真讨论,就债权人和出资人提出的许多问题,管理人给与了详细解释,并聘请专业财务顾问以翔实的数据对比破产清算进行了利害分析。最终使得多数人认为,通过重整计划对职工有利而无害,有财产担保债权人就担保财产可以获得全额清偿,对普通债权人和股东而言,尽管有所损失,但是能够使损失降到最低,重整成功能够实现多赢。在充分酝酿、讨论、解释、答疑的基础上,各表决组一次性通过重整计划。重整计划在保证职工债权、税款债权、社保债权、有财产担保债权就特定财产获得全额清偿的前提下,由股东与债权人共同分担债务重组损失,由全体股东无偿让渡一定比例的股权,用于清偿公司债务,最大限度地提高普通债权的清偿率。200万以上的普通债权获得17.05%的清偿,200万以下的普通债权获得25.81%的清偿。大大高于破产清算的清偿率(据测算,如果进行破产清算,鑫安科技可用于偿还普通债权人的有效资产为零,普通债权的清偿率将为0,而所有股东的股东权益也将随着企业的破产清算而归0)。避免了鑫安科技成为国内第一家受到破产清算的上市公司。
管理人于2008年12月18日向焦作中院提出申请,请求批准重整计划。本院经审查认为,焦作鑫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次债权人会议的召集程序和表决方法符合法律规定,鑫安科技管理人提交的重整计划内容合法、公平、可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批准债务人焦作鑫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重整计划,并予以公告。
2009年12月11日,焦作鑫安管理人向焦作中院提交监督报告,焦作中院下达(2008)焦民破字第2-29号民事裁定,焦作鑫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焦作鑫安)的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焦作鑫安管理人的监督职责终止。
至此,焦作鑫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破产重整案顺利审结。
【评析】
新破产法包括了破产清算制度和以挽救债务人免于破产为目的的和解和重整等破产预防制度。破产清算对保障债权公平有序受偿、完善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优化社会资源配置、调整社会产业结构、规范市场主体退出机制,维护市场运行秩序一直发挥着重要作用。
破产重整和破产和解制度对于虽然已经出现破产原因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但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政策、仍具发展前景的企业有重要的挽救作用。为尚有挽救希望的危困企业提供了避免破产清算死亡、获得再生的机会,有利于债务人及其债权人、出资人、职工、关联企业等各方主体实现共赢,有利于社会资源的充分利用。
特别是在当前阶段,努力推动企业重整和和解成功,促进就业、优化资源配置、减少企业破产给社会带来的不利影响,是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重要目标之一,也是人民法院商事审判工作服务于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大局的必然要求。
焦作鑫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焦作市仅有的三家上市公司之一,有曾经的辉煌。多种原因造成企业资不抵债、股票停止交易、面临摘牌退市的窘境。但是,该企业有3000余名优秀员工,有良好的商誉,有较好的潜在价值和发展前景,破产清算对职工、对企业、对股东,包括对当地投资环境都会造成重大损失。在人民法院的主持和利害关系人参与下,重整计划创造性地提出以一部分股权抵偿债权为核心的解决方案,股东让渡持有股权的15-70%,职工债权、社保债权、税款债权获得全额清偿,普通债权人获得17.05-25.81%不等的清偿(大大高于破产清算的清偿率)。债务危机解除了,通过制定可行的经营方案,企业得以存续,避免成为国内第一家受到破产清算关门走人的上市公司,真正实现了多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