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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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摩托车与狗相撞发生纠纷将狗主人打伤

  发布时间:2010-04-28 10:14:30


    一名青年在路上骑摩托车行走时,与一只狗相撞后,因摩托车损坏修车时与狗主人发生矛盾后,后又纠结他人发生厮打,将狗主人及其弟弟双双打伤。4月27日,河南省博爱县法院对此案做出了判决。

    2009年2月21日10时许,家住博爱县清化镇的范小中在县新一中附近遛狗时,王小良(已判刑)骑摩托车从此路过,与范小中樊的狗相撞,摩托车损坏,后双方协商到县五马公司售后服务部修理摩托车。到五马公司后,因言语不和,王小良纠集被告人樊瑞宝等人与范小中及稍后赶到的其哥哥范大中发生厮打,王小良将范大中打伤,被告人樊瑞宝等人将范小中打伤。经法医鉴定,范大中左侧筛板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范小中左肩胛骨骨折,左锁骨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樊瑞宝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双方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问题已自行和解,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法律规定,判决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责任编辑:朱建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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