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30日,河南省博爱县法院审结一起监外执行期间仍盗窃作案的盗窃犯罪案件,现年32岁的被告人张小分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罚金109000元。
家住该县清化镇九街的张小分,无业,曾因犯盗窃罪于1999年7月21日被博爱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400元;又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1月17日被博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6000元。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07年12月7日被博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在逃期间,因涉嫌盗窃于2008年1月3日被济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30日被逮捕,于2008年4月25日以自报姓名“李国利”被济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因病于2008年5月23日被济源市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释放。2008年10月24日被博爱县公安局逮捕。2009年1月21日被博爱县公安局取保。其在监外执行期间共单独或伙同他人先后在博爱县、济源市、孟州市、武陟县、晋城市疯狂盗窃作案22次,总价值人民币97650元,销赃得款6000余元。
根据法律规定,博爱县法院对被告人张小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