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爱县人民法院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坚持严格执行与执行和解相结合的原则,采取多种手段,刚柔相济,最大限度地将案件执结,确保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化解因执行因素发生的矛盾纠纷。
一是两个方面严格和解审查。一方面对当事人和解协议的合法性进行必要的审查,对和解协议符合意思表示真实、自愿、合法、平等协商原则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予以确认。对以欺诈、胁迫方式签订和解协议或者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或者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和解协议,不予认可。另一方面对当事人和解协议的合理性进行必要的审查,审查双方和解协议的内容是否存在明显的不合理,存在重大不合理或显失公平的和解协议也应当不予以确认。
二是控制好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程序开始后,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全面审查,果断采取执行措施。除非申请执行人主动提出申请,即使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也不立即解封,保证日后恢复执行能够顺利进行。对一些确无足够财产履行义务,即使给予一段期限亦履行无望或和解只为拖延时间、转移财产的案件,也及时提醒申请执行人,使其对和解可能带来的不利后果和风险予以充分考虑。
三是完善执行释明告知制度。一是释明和解风险。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向申请人发放执行风险告知书等材料,对主动要求执行和解的当事人,进一步释明执行和解的性质、后果和风险,明确表示法院将依据和解协议重新确定当事人的民事权利义务,对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的将终结执行。二是释明执行威慑机制。对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对其宣讲法律、释明拒不履行的法律后果。通过后果警示法,使其主动与申请人协商履行义务;三是告知双方当事人和解协议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即使和解协议得以确认并履行,只要有人认为该协议损害了自己的利益,那么受损害的一方可以通过诉讼对和解协议行使撤销权。
四是做好执行和解保全工作。运用执行担保,化解“和而不解”。在履行期限较长的执行和解案件中,尽量让履行义务的一方提供担保。如提供保证担保,应由第三人出具担保书或者以担保人身份签名,明确保证方式、范围、期间等。如提供抵押、质押担保,则应订立书面协议。在和解协议中,由担保人提供担保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义务人不履行义务时,申请追加担保人为共同被执行人的,法院予以支持,并下达执行裁定书。
今年第一季度,博爱县法院以执行和解方式执结案件57件,执行和解率达67%,比去年同期提高了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