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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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年三级审 和解化纠纷

  发布时间:2010-05-10 10:31:18


    一起因在盖鸡舍过程中不慎摔伤而引起的雇佣伤害案件,在四年的时间里,先后经三级法院审理,最终在焦作市中站区法院执行干警的多方努力下,达成和解协议并现场履行,双方重归于好。

    2006年3月,冯某在为常某盖鸡舍的过程中,因预制板断裂,冯某的右膝关节被摔伤并住院治疗。出院后,该伤情被鉴定为六级伤残。双方因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2006年7月,冯某将常某告上法庭,中站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的雇佣关系存在,作为雇主的常某应赔偿冯某各项费用共计36000余元。常某不服上诉至焦作中院,2009年3月,焦作中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了常某的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冯某于2009年7月向中站区法院申请执行,常某因不服判决也向河南高院申请再审。河南高院于2009年8月下达了再审立案通知书,但允许双方庭外和解。

    中站区法院在执行过程中,考虑到双方关系的实质是现在在农村大量存在的建筑合同关系,双方一般都没有任何法律手续,而且往往还有亲情或友情,与真正意义上的雇佣关系相比,和解的可能性很大。明确执行思路后,执行干警一方面对被执行人讲法律,明确告知其判决必须履行否则就要强制执行,并去调取了其工资收入证明;另一方面对申请人讲感情,希望其能换位思考,盖鸡舍只需几千元,却得赔几万元很难接受。经过执行干警的努力,双方觉得适用公平责任比较合理,并将赔偿数额最终商定为20000元并当场履行。至此,这起历时四年的经过三级法院审理的案件,圆满执结,达到了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责任编辑:朱建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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