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为公司供销部门负责人,利用手中的权力向供货厂商索要“好处费”5.2万元,近日,被告人王合新(化名)被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2007年3月,王合新受聘成为焦作市某电力物资公司供销部门经理。受公司老总的委托,2007年6月,王合新与河北省临漳县某耐磨材料公司商谈购买磨料钢球事宜,期间王合新以承诺签订合同、尽快支付货款为由向对方公司老板刘甲索要“好处费”3万元,为了做成生意和尽快拿到货款,刘甲遂分两次向王合新提供的银行卡账号内打款3万元。2007年9月,当王合新受委托与河北省临漳县另一家耐磨材料公司签订供销合同时,又故技重施,向对方老板刘乙索要“好处费”3万元,刘乙则分两次向王合新提供的银行卡账号内打款2.2万元。后王合新将5.2万元赃款取出挥霍。案发后,赃款被退还受害人。
解放区人民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合新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鉴于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涉案赃款已全部退还受害人等情节,遂依法对其做出了上述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