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来岁的陈某为了免去每天去网吧上网玩的麻烦,遂起了盗窃电脑的念头,他将被害人的电脑和手机盗走后,又办理一张银行卡要求被害人汇款,公安机关根据监控录像将被告人陈某抓获。昨日,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陈超峰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作案工具电动车没收。
2009年6月28日20时许,被告人陈某骑一辆红色电动自行车到位于焦作市高新区的某个村子,来到该村一户人家的二楼,用随身携带的工具,将在此户租房的被害人王某房门上的锁捅开,盗走一台“长城”牌的电脑主机(价值1995元)、一台“冠捷”牌19寸液晶显示器(价值675元)、并随手把放在桌子上的一部黑色摩托罗拉手机(价值75元)也盗走。
电脑被盗后,被害人王某多次向被盗手机发短信搜集信息,陈某收到信息后到某邮政储蓄所办理一张银行卡并让其往邮政储蓄卡上汇款。同年7月31日,公安机关根据邮政储蓄所的监控录像将被告人陈某抓获。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了盗窃罪,应予惩处。被告人陈超峰去年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刑,刑满释放后仍不思悔改,又实施盗窃应予严惩,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了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