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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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爱法院坚持“三个主动”为涉诉群众释法辨理

  发布时间:2010-05-11 10:46:40


    博爱县人民法院针对涉放群众在讼诉过程中出现的对法律的认知缺陷、理解误区、主观判断等因素,主动采取诉前释法、审判中辨法、判后答疑等措施,确保每一起案件成为放心案、明白案,使每一人个涉诉群众都服判息诉,尊重法律的判决。

    一是坚持诉讼前主动接待诉讼双方当事人。涉诉群众在进入立案程序后,审判法官主动同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和交流,指明双方当事人将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尽最大努力能将矛盾纠纷在庭调解,避免因在审理和判决过程中产生对立情绪后而无理上诉,过多消耗  诉讼成本。法官的提前介入和交流能促使双方当事人心平气和地应对法律裁决的后果,主动服判息诉。

   二是坚持主动在案件审理中与双方当事人释法辨理,已达到撤诉、调解目的。案件在进入审理过程中,法官不急于进行裁决,而是主动地同双方当事人进行辨理说法,指出双方当事人就论事将要承担的责任和付出的代价,给他们一定的思考空间,使他们有足够的时间权衡利蔽,能在最后审理阶段双方撤案调解,握手言和。     。

    三是坚持主动判后及时解答涉诉群众提出的各种疑虑。法院判决后,主审法官针对涉诉群众对判决书中的各种疑或和疑虑,要热情接待,及时准确地解答他们提出的各种疑问,使他们怀着疑虑而来,明白放心而去。在此同时,法官对一些判决案件在收到送达回执后要立即同双方当事人取得联系,主动为他们提供法律咨询和解答和种各样的疑虑,确保在他们收到判决书的同时,也收到一份安慰和一份安心,明明白白地接受法律的裁决。

                                    

责任编辑:朱建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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