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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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涉网犯罪问题

  发布时间:2010-05-11 10:49:18


网络在我国的发展极为迅猛,根据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统计,我国网民总数达到4亿户,而18岁以下的未成年网民占到其中的16.8%。对于未成年人,网络是一把双刃剑,给现代生活带来诸多便利的同时,不良网络文化同时成为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诱因,被称为“电子海洛因”。在网络空间,信息资源极大丰富,其中不乏暴力、色情、犯罪的不良信息和容易形成网瘾的各种游戏,未成年人自我保护和控制能力较弱,辨别能力差,而接受事物能力较强。近几年来,未成年人涉及网络犯罪的案件越来越多,犯罪手段日趋多元化,犯罪年龄越来越低,犯罪过程中的暴力行为越来越严重,涉网犯罪严重侵害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影响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由于互联网具有互相联通、快速及时、匿名隐身、跨地域无国界、管理复杂等特点,也不可避免地带来了一些网络安全问题,未成年人网络犯罪日益突出。近年来,未成年人因网络的违法犯罪一直呈成倍增长和高发态势,现实危害性日益增强。

一、网络不良文化的侵蚀使未成年人产生犯罪动机。

互联网上的信息良莠不齐,而未成年人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正处于成长阶段,像一张白纸一样任人描绘,容易受到外来思想的冲击。未成年人对新事物有着强烈的好奇心和求知欲,而自身又不完全具备成熟的自我控制能力,辨别是非能力差,缺乏对事物正确的理解和判断能力,极易模仿网络中的思维模式和行为方式,被网络中的不健康内容误导和侵蚀,产生犯罪动机,实施犯罪行为。网络的虚拟自由性,使未成年人的道德责任感缺失。网络本是一个虚拟的空间,上网者的行为不像现实生活中那样,一举一动都在人们的视线中,网络空间里没有强制的道德约束,也没人监督,各种违规行为很难被发现,基本靠行为人的自律意识,而一旦自律防线减弱或丧失,违法犯罪就可能发生。未成年人长时间上网,在人格上容易形成一种以自我为中心的生存方式,沉溺于个人的精神世界里,关注自我感受,逃避现实,漠视他人、缺失对社会的责任感。在网络环境下,传统的道德观念被淡化,违法犯罪产生的危害后果同样被淡化。在网络上有许多未经授权入侵的行为人并不认为自己的所作所为已经违法甚至是犯罪,他们甚至把攻入防卫严密的计算机系统看成是智能高超,并从中获得成就感。同时网络上对犯罪手段和反侦查方式也提供了一些非法的介绍,这也加剧了未成年人犯罪的可能性。

二、未年人涉网犯罪的特点

一是涉网犯罪占未成年人犯罪比重较大。多个机构及政法单位统计表明,未成年人涉网犯罪占未成年人犯罪总数达到七成左右。

二是暴力犯罪突出。未成年人由于身心发育尚不成熟,辨别是非、区分良莠的能力差,易受网络游戏内容感染,盲目模仿游戏中带有色情、搏杀、武斗等暴力情节,痴迷其中,行为受到影响,抢劫、盗窃、故意伤害、诈骗、强奸案件是涉网犯罪的主流。在虚拟网络的暴力文化的影响下,许多未成年人漠视法律和伦理道德,对犯罪行为表现得出奇的冷静、平常。在犯罪手段上不计后果,犯罪方式成人化,而且犯罪后缺乏一般的认罪服法心理。

三是行为人文化程度偏低。初中文化程度占最多,占其中的60%,小学文化占大约25%,高中以上仅占15%。;

四是行为人所处的社会环境较差。一是单亲等特殊家庭涉网犯罪的未成年人较多,据统计,单亲等特殊家庭中涉网犯罪的未成年人接近50%;二是在学校成绩差、缺乏关爱或是过早辍学的未成年人较多;三是农村贫困家庭的未成年人较多。

三、未成年人涉网犯罪主要有六种类型:

所谓未成年人涉网犯罪,是指未成年人以网络为犯罪诱因或犯罪手段,以网吧及其附近为犯罪地点,以及所有与网络有直接或关联的犯罪行为。从实践中发生的案件来看,未成年人网络犯罪主要有以下六种类型:

一是为获取上网费用,实施财产型犯罪。大部分未成年人为没有经济收入的在校学生,平时零花钱有限,而在网吧上网、聊天、打游戏等等需要大量金钱支持,当家庭不能满足消费需要时,有些未成年人铤而走险,不惜采用犯罪手段获取钱财,以满足上网之乐。这些学生平时不爱学习,经常旷课、打架斗殴,往往涉嫌盗窃、抢劫、诈骗、敲诈勒索等财产犯罪。部分未成年人过度沉迷网络游戏,无力自拔,最终因无力支付网络游戏费用动起歪脑筋,铤而走险。因而财物型犯罪在未成年人网络犯罪中比例最高。一些长期“泡”在网吧里的未成年人,非常熟悉网吧和出入人员的情况,或将网吧选为作案地点,将出入人员作为犯罪实施对象;或在网吧内物色作案对象,伺机在外实施抢劫。我市山阳区一起案件:四名被告人家庭均比较拮据,长期上网玩游戏形成网瘾,经常随身携带尖刀不分时间、地点、对象,随时抢劫,作案十余起,目的仅为取得数十元的上网费用。

二是受网络游戏诱惑而犯罪。网络暴力游戏是导致未成年人犯故意伤害、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的主要诱因。未成年人长期沉迷于网络暴力游戏,经过长时间的心理积淀,很容易淡化现实社会与虚拟世界的界限,一旦在现实中遭遇矛盾冲突,往往就会自然而然地按照游戏中的方式去做,即模仿网络游戏中的暴力行为,将游戏情景带入现实社会,在现实中体验暴力游戏的快感。有些未成年人由于长期上网、沉迷网络游戏,变得孤僻、冷漠,不愿与人交往,往往因为一点小事,便将虚拟世界中的暴力行为转移到现实生活中,有些未成年人在网上聊天过程中产生口角,互不服输,便在网下进行报复,实施故意伤害、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暴力犯罪。例如,我市武陟县发生的一起故意伤害案,16岁的被告人在自己村里的黑网吧玩游戏时与被害人发生争执,相约出去说事,随后用携带的尖刀猛刺被害人数十刀,转身继续回去玩游戏,被告人供述自己实施犯罪时的心理时,称“捅刀时感觉和游戏里的场景一样,感觉还在游戏中,想着如何打游戏。”

三是由于色情信息诱惑而犯罪。有些未成年人浏览黄色网站,受到色情信息的诱惑,在好奇心的驱使下,实施强奸、猥亵等犯罪行为。

四是以“网络结社”形式实施共同犯罪。由于未成年人个体力量、智力、胆量等相对比较弱,所以结伙犯罪是未成年人犯罪的显著特点。一般为单个犯罪分子产生犯罪想法,事先通过网络寻找合作对象,在网络上预谋、分工,改变了以往犯罪团伙多为熟人,聚集起来商讨犯罪的模式。这种方式更隐蔽,也更容易发展犯罪力量。也有一些未成年人由于经常出入网吧,结识一些社会上品行不良的人员,被引入犯罪歧途。实践中存在多名未成年人以“帮忙打架”为业,以网络聊天方式得到信息,迅速纠集同伙实施犯罪行为,得到报酬后迅速离开。

五是利用网络销赃。由于网络信息量大且畅通,速度快,销售犯罪所得无需中介,即使交易不成也互不相识,不会有后顾之忧,一些爱好网络的未成年人通过网络联系陌生买家,处理赃物。网络扩宽了赃物的处理途径,也使得利用网络的犯罪更隐蔽。

    六是“炫耀”型的高科技犯罪。随着网络的逐渐普及,一定数量的未成年人掌握了较为全面的网络知识,有些未成年人出于“炫耀”技术的动机,成为少年黑客,非法侵入国家保密的计算机系统,继而实施攻击、恶意篡改网页内容,窃取国家秘密和商业机密,对国家、社会网络安全构成较大危害。

责任编辑:朱建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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