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8日,焦作市国家赔偿工作联席会议在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二楼会议室召开,会议邀请了市政府法制办、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等多家单位的领导和同志参加,会议由焦作中院赔偿办主任杨永昌主任主持,焦作中院副院长张利学出席会议,并作了总结讲话。
会上,杨永昌主任首先介绍了召开本次联席会议的目的主要是谈谈国家赔偿法修正案的通过对国家赔偿工作的影响,同时加强焦作市办理国家赔偿工作的各单位之间的联系。杨永昌主任还对各参加单位介绍了焦作中院国家赔偿工作的开展情况,同时表示,本次新修改的《国家赔偿法》对赔偿原则、赔偿范围、赔偿程序、举证责任、赔偿标准都做了新的规定,具有更高的可操作性,并且制定了严格的赔付程序,但是对有的地方“重大损失”、“严重后果”、“相应的”等词语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具体操作起来有争议,本次国家赔偿修正案通过后,赔偿范围规定的更完善,申请国家赔偿的案件会越来越多,这对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的机关带来了新的挑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市政府法制办杨玉清主任表示,本次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等进行协商,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数额的自由裁量权是很大的,不排除有的赔偿义务机关为了自身利益超额对赔偿请求人进行赔偿,这需要有一个部门对国家赔偿义务机关的赔偿决定进行监督、审查,本次赔偿法修改后,规定从义务机关作出决定到给付请求人赔偿金的最长期限为22天,就目前的赔付机制来讲有些困难,建议国家赔偿金应单列,专款专用,畅通赔付渠道。
市检察院控申处董增超副处长表示,新修改的国家赔偿法取消了刑事赔偿案件的确认程序,但是涉及其他机关的刑事赔偿案件的立案标准问题,本次修改没有明确说明,希望对有关案件公、检、法、司能够及时沟通情况,共同探讨。
市公安局法制室仝长林主任表示,随着国家赔偿案件的增多,肯定要出台相应的责任追究制度,这对行政机关行使职权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更有利于规范行政机关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办事。
市财政局行政政法科周喜平科长表示,行政赔偿金和国家赔偿金都是赔偿义务机关向财政局申请,对于各赔偿义务机关做出的赔偿决定到财政部门,由于人力有限,在短期限内无法判断赔偿决定是否正确、赔偿数额是否合理,希望能有一个部门牵头来认定给予赔偿是否恰当,同时以往的国家赔偿金都是从市场预备费中解决,如果单列出来,也需要有一个部门牵头向市政府打报告,申请专用资金用于国家赔偿,也有利于缩短赔付时间、简化赔付程序。
最后张利学副院长做了总结讲话,国家赔偿金是国家管理社会的成本支出,代表国家行使权力的行政机关、司法机关都能做出赔偿决定,所以建议建立常态的相互沟通机制,定期召开国家赔偿工作联席会议,对国家赔偿案件尽量用和平方式解决,案件真正到了法院,还需要大家给予支持;同时,国家赔偿法修改以后,国家赔偿工作越来越得到重视,过去不符合国家赔偿标准的现在有可能符合标准进行赔偿,作为国家赔偿工作人员,要贯彻执行、学习落实国家赔偿法,加大国家赔偿法的宣传力度,让人民群众懂得运用国家赔偿法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会议上,各单位的同志还对近期办理的案件进行了研究、探讨,并对近期影响较大的赵作海申请国家赔偿一案相互交流了经验与看法。会议还确定了由市政府法制办邀请各单位在2010年下半年召开国家赔偿工作联席会议,相互沟通国家赔偿法在实施中遇到的新问题、新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