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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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维护

  发布时间:2010-05-21 11:00:29


    长期以来,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妇女维权问题一直非常重视,早在1998年就成立了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法庭,专门办理妇女儿童的维权案件。

    2008年,全市法院共审理各类妇女维权案件2271件,其中妇女因结婚、离婚、丧偶、男到女家落户等原因而失去土地承包权益和集体经济组织受益分配权的案件约占5%,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遇到很多障碍。

    首先是法律规定不明确,操作起来难度很大。一是我国《土地承包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对虽然妇女土地承包权有明确规定,农村妇女可以作为独立主体享有自己应该有的土地承包权,但没有具体的保障措施,对于侵犯妇女权益的惩处力度不够。二是村民自治问题。《村民组织法》第2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群众性自治组织。村规民约、土地分配都属于村民自治范畴。 而实际上决定妇女失去土地承包权益和集体经济组织受益分配权的,也是根据村规民约,经过村民小组会议多数人讨论通过形成的方案。对于村规民约的审查机构、审查程序,法律没有规定。

    《村民组织法》第20条只是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但是,违反了怎么办,没有规定,是由哪些部门予以纠正,通过什么程序进行纠正?法律也没有规定。法律没有授权法院对村规民约进行司法审查。

    其次,法院受理这些案件,效果也不理想。比如,妇女要求分配土地,可是,村民小组已经通过村民会议将耕地分配给他人,村里没有机动地,即使妇女胜诉,也无法执行;还有征地补偿款问题,如果已经分配完毕,法院如何执行?等等。因此,我们认为,通过诉讼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妇女的土地维权问题。

    如何解决妇女的土地受益问题,关键是村规民约的制定,是当地土地受益分配方案的制定。根据《村民组织法》第20条规定, 村民会议制定的村规民约,应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说明乡政府对村规民约负有监督检查的职责。首先,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发挥自己的指导监督的职责,主动对各村的村规民约进行检查,对内容符合规定的,及时登记、备案,对内容违法法律规定,侵犯妇女利益的及时予以纠正,责令村委会重新制定。其次,妇女发现村规民约、分配方案有侵犯自己权利的,应积极向乡镇人民政府举报、投诉,要求处理。第三,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经常到基层,组织大家学习法律法规,提高大家的守法、用法的自觉性。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朱建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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