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平邮,是平常邮件的简称,是指邮政企业在收寄时不出具收据,投递时不要求收件人签收的邮件。所谓平邮损失是指邮政企业在平常邮件的传递过程中造成邮件的迟延、误投、遗失、漏送和损毁等。近年来,平邮丢失、毁损的事件时有发生。平邮损失是否应当赔偿,应当如何赔偿,是一个应当探讨的法律问题。
一、邮政企业与寄件人之间的关系界定。
最高人民法院在2008年4月1日施行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里已经明确将邮寄服务合同纠纷作为民事案件的案由列入服务合同纠纷部分。由此可见,邮政企业与寄件人之间的关系是一种民事合同关系。
平邮是邮政企业提供的众多邮寄服务的一种,它虽然价格低廉,但并非免费邮寄,寄件人仍然需要支付一定的邮资。因此,平邮是邮政企业提供的一项价格低廉的有偿的邮寄服务。
邮政企业从事的邮寄服务是向社会不特定人发出的要约,当寄件人按规定支付邮资并将邮件交付邮政企业后,双方就形成了邮寄服务合同关系。
二、责任的承担
邮政企业和寄件人之间形成了邮寄服务合同关系,就应当受合同法的调整。邮寄服务合同是一方支付邮资,另一方提供邮寄服务的合同。双方的邮寄服务合同成立后,均应当严格按照合同履行,违反合同约定的,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寄件人未足额支付邮资或者不支付邮资的,邮政企业有权要求寄件人补足邮资或者拒绝为寄件人服务。寄件人支付了足额邮资,就有权要求邮政企业将邮件安全寄送目的地。换句话说,邮政企业接受了寄件人的委托就有保障寄件人的邮件安全到达目的地的义务,邮政企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将寄件人的邮件损害或者延误的,就构成了违约,邮政企业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三、赔偿标准
根据《合同法》规定,一般合同违约责任要赔偿对方的全部损失,包括因违约造成的可得利益损失。但由于邮寄服务合同具有特殊性,一是平邮收费低廉,二是邮件本身的价值与邮件载体之上的信息价值不符,三是平邮在收寄时不予登记,邮政企业对于平邮的价值具有不可预见性。如果要求邮政企业对寄件人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显然不符合公平原则。因此,平邮损失赔偿责任与一般合同违约责任有所不同。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合理可预见的赔偿规则,即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的规定,平邮损失应当实行限额赔偿原则,在不超过邮资2倍的范围内进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