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因家庭暴力引起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逐年增多,并呈上升趋势,特别是对妇女的家庭暴力现象,己成为影响当前一部分家庭稳定的重要因素。从辖区人大、法院、检察、妇联等部门的统计数字看,2005年家庭暴力纠纷128件,占婚姻纠纷案件的25%。2006年家庭暴力纠纷182件,占婚姻纠纷案件的30.5%。2007年家庭暴力纠纷198件,占婚姻纠纷案件的34%。为有效地预防遏制此类案件地发生,本文是图谈些粗浅地看法。希望对创建和谐家庭有所帮助。
纵观家庭暴力发生的形式多种多样,它既有肉体上的伤害,如殴打、体罚、行凶残害、捆绑、限制的自由等行为;也有精神上的折磨,如威胁、恐吓、咒骂等方式,造成对方精神上的痛苦、心理上的压抑等。此外,家庭暴力还表现为性虐待和婚内强奸。家庭中对妇女的暴力行为是对妇女人身权中人格尊严、生命健康、人身自由等权利的粗暴侵犯与践踏,也是对妇女的心理、精神等方面的严重损害和摧残。笔者认为,家庭暴力主要具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行为的隐蔽性;二是时间的连续性;三是后果的严重性;四是手段的多样性。目前家庭暴力现象屡禁不止,主要有以下原因:
第一,历史原因和社会原因。从历史发展来看,我国长期以来“男尊女卑”思想,在当前市场经济新形势下有所抬头。从社会角度看,一是我国妇女的地位仍存在事实上的不平等;二是某些执法机关存在执法不严、有法不依的现象。
第二,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婚姻基础不牢固。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人们的观念发生很大变化,婚外情、第三者插足、非法姘居等现象的存在,使那些原本婚姻质量较差、家庭基础不稳固的家庭更容易发生暴力行为,一些当事人文化素质较低、法制观念淡薄,从而导致家庭暴力。据调查,家庭暴力的施暴人以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居多,许多妇女由于缺乏法律观念,自我保护的意识差,受“家丑不可外扬”思想的影响,在受到家庭暴力的侵害后,采取忍气吞声的态度,不主动向有关部门反映,致使家庭暴力、违法行为愈加严重。
第三,有关部门对家庭暴力问题重视不够。有些单位的负责人认为家庭暴力是一般家庭内部事务,不予过问。有的法官对于受害妇女不堪忍受家庭暴力请求 离婚的诉讼,一味调解和好而不判离婚,从而使违法行为人更加肆无忌惮地实施暴力行为。
第四,我国现行法律尚无配套的比较完善的预防、制止家庭暴力的措施。在立法上,由于保护家庭成员人身权利、制止家庭暴力的法律分散于各个法律之中,且规定的比较原则,可操作性差。
第五,在法制宣传和教育方面开展得不够广泛和深入。许多公民没有认识到家庭暴力是一种违法或者犯罪行为,而社会舆论对此也采取宽容态度而未能给予舆论遣责。对施暴者没有威慑作用。
第六,执法和法律援助的力度不强。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对暴力侵害妇女、儿童、老人等家庭成员人身权利的违法行为,可予以行政处罚或民事裁判;构成犯罪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缺乏执法监督机制。目前,有关部门执法监督的力度不够,有法不依,违法不究的现象在一些地方依然存在。
笔者认为,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建设社会正主义和谐社会,应当从家庭稳定和谐抓起。因此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问题,任务十分艰巨,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和参与,并当采取如下措施:
第一,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加大执度力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禁止歧视、虐待、残害妇女。新颁布的《婚姻法》又明令禁止家庭暴力。为了有效遏制家庭暴力现象的上升,建议有关部门制定并细化有关预防、制止家庭暴力的配套措施,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在执法方面,公安、检察、法院和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对家庭暴力的实施者应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各级党政机关要把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目标。
第三,加强普法教育,全面提高妇女自身综合素质。要提高妇女的文化水平和法律意识,提高妇女“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同时增强妇女的自我保护意识。
此外,加强对妇女权益的保护,还需要司法和社会援助等多种途径进行。只有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运用法律、行政教育和管理等各种手段进行综合治理,才能有效地预防和制止暴力侵害妇女行为,才能使广大妇女享受充分的人权,真正实现法律上和事实上的男女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