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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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暴治恶非正义 敲诈勒索法不容

  发布时间:2009-05-06 10:18:57


    被告人荆某、李某虽是20多岁的年龄,却愚味无知,在朋友遭受歹徒侵害后,不是依法对待,而是以暴治恶,对侵害其朋友的歹徒实施敲诈,最后自己锒铛入狱,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

    去年冬天的一天夜里,女青年孙某正在武陟县县城行走时,“飞车贼”赵某等三人驾驶摩托车突然冲到孙某身边,将孙某随身携带的包抢走,包内装有现金1500元,价值1500元的“小金佛”一个,价值650元化妆品一套。孙某的朋友荆某正好经过此处,目睹了歹徒的抢夺过程,随即与孙某一同追赶歹徒赵某等三人,由于天黑歹徒趁机逃脱,但荆某却看清了其中一名歹徒的面容。

    当晚,在“飞车贼”逃脱后,荆某打电话喊来了朋友李某,荆某向李某叙说了事情经过及歹徒的体貌特征,李某听后认定是本村青年赵某等三人。荆某与李某等人连夜寻找赵某等人,直至次日下午,在修武县赵某等人的租房处将赵某等人抓住。荆、李二人对三“飞车贼”殴打并拽上汽车拉到武陟县“恒通宾馆”。到宾馆后,被告人荆某威胁赵某等三人:“这事是公了,还是私了。公了就送你们去公安局,最少判个六、七年;私了的话你们三人将包里的10000元赔偿了就行了”。三“飞车贼”惧怕被送往公安局,便打电话通知各自的家长往宾馆送钱。第二天赵某等三人的家长各自往宾馆送了钱,荆某才让赵某等三人离开了宾馆。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荆、李二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进行威胁,强行索要财物,数额较大,均构成敲诈勒索罪。荆、李二人在庭审后自愿认罪,并退赔了赵某等三人6850元。根据二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以对二人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荆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责任编辑:朱建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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