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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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女学生卖淫现象亟待引起高度重视

  发布时间:2010-05-28 15:03:51


    焦作中院在刑事审判中发现,引诱、介绍甚至强迫在校女学生卖淫的违法犯罪案件日益增多,且呈上升趋势,严重危害在校女生的身心健康。据统计,2008年以来,焦作法院共审结此类犯罪案件62件,其中组织卖淫案7件21人,强迫卖淫案22件63人,引诱、介绍卖淫案31件51人,嫖宿幼女案2件2人。通过对此类案件进行认真的汇总分析,发现具有以下特点:

    1.案件起因上,均因社会上成年男性以金钱等物质利益,诱惑在校女生自己卖身或让其介绍女同学卖淫。在受害女生不从的情况,往往威逼利诱,甚至以揭发隐私等方式强迫受害女生卖淫。如在被告人崔某某等强迫卖淫案中,嫖客张某重金诱惑崔某某,让其介绍女同学卖淫。崔某某在试图说服女同学卖淫被拒绝后,即以揭发隐私相威胁,并许诺卖淫后可以分钱,导致女同学受到侵害。

   2.受害女生的同学在犯罪中起到重要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在这类案件中,嫖客一般并不直接认识受害人,均通过其他途径由受害女学生的同学联系,引诱、介绍甚至强迫被害人卖淫。受害女生的同学往往因为构成引诱、介绍卖淫罪甚至强迫卖淫罪而被判处重刑。如在审结的这类案件中,被告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上的刑罚,甚至有的刑期在十年以上。

    3.对嫖客处罚过轻。嫖客出于各种变态心理,专找在校女学生,认为这样的嫖宿对象可能是处女,“安全、放心”。相对于被告人因介绍或强迫卖淫等犯罪行为被科以重刑而言,作为整个事件源头的嫖客仅被罚款了事,处罚过轻。

   4.社会危害严重。被介绍卖淫或被强迫卖淫的受害女生刚开始均不敢告诉学校和父母,直到受侵害严重,不能独自承受时才告诉父母或学校,但此时对被害人的身心已造成很深伤害。如在我院所审结的此类案件中,涉案的被害女生大都因伤害太深而精神失常;有的受害女生就此沉沦,人生观和价值观发生根本变化,极难矫正。

   原因:

    1.父母或学校疏于管理。受害女生大多父母离异,或家长忙于到城市打工,把子女留给祖父母照料,由于缺少父母的指导,这些女生特别容易受到物质诱惑。作为学校来讲,被害人多次长时间的从事或被迫从事卖淫活动,而且被告人的介绍或强迫行为亦大多在学校完成,而受害女生的老师和学校竟毫不知情。

    2.不良环境影响。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等不良思潮已经从社会蔓延至学校。在这些案件中,嫖客均较为富有,信奉金钱万能,认为在校女学生单纯、放心,于是将目标锁定为这些受害女生;而女学生由于年龄、知识等原因,身心发育并不成熟,容易受到不良环境影响,导致堕落。

    3.对嫖客处罚过轻。一般来讲,按照我国现行法律,卖淫和嫖娼依据治安处罚条例将受到治安处罚,故司法实践中仅对嫖客处以治安罚款。但在很多情况下,他们才是整个犯意的提起者,教唆受害女学生的同学对被害人实施介绍卖淫或强迫卖淫行为,那么仅对其处以罚款,显然放纵其行为。

     4.法律知识缺乏。对于被告人而言,大多数人并不知道引诱、介绍卖淫是新刑法中的重罪,甚至以为这种事情是嫖客和受害女生两厢情愿,自己只是起到联系和沟通作用,不构成犯罪;对于被害人而言,由于不懂法律,不知道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受到威逼利诱时,不能正确处理而导致自己受到侵害,一旦走出第一步,则再难止步。

    对策:

    1.加大对嫖客的处罚力度。不能仅对嫖娼行为一罚了之,不能认为干了这样的事,无非是花点钱就行了。对于司法实践中以利益为诱惑,教唆被告人提起犯意,实施介绍卖淫或强迫卖淫等犯罪行为的,如果符合共同犯罪构成要件的,要坚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家庭和学校应加强管理。俗话说,小孩子得病,都是大人的错。我们在此不能过分指责被害人,毕竟她们还分不清大是大非。这就要求家长和学校真正的关心、教育孩子,多沟通和了解,增强学生的抵制诱惑的能力。

    3.政法机关要结合学校及其周边治理工作,加强与学校的联系,特别要关注违法犯罪分子是否有引诱在校女学生从事卖淫活动的情况。在加强打击的同时,要加强对在校学生的法制宣传,进行正确的舆论引导,从源头上预防此类案件的发生。

责任编辑:朱建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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