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温县法院执行法官数月的艰苦努力,一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和解执结。
2006年12月15日11时30分许,赵荣中驾驶四轮拖拉机由北向南行驶至温县黄龙大道纸厂南30米处时,与由南向北驾驶电动车行驶的胡建华相撞,致使胡建华双小腿严重挤轧挫裂伤,全身多处粉碎性骨折、左臂肌腱断裂等,在温县红十字会急救中心住院治疗,就胡建华第一期的医疗费用,双方协商未果,胡建华于2006年12月29日向温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温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5月26日作出判决,赵荣中赔偿胡建华损失13387.51元,赵荣中未自觉履行,胡建华于2007年8月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在此期间,胡建华因胫前皮肤软组织渐坏死、骨质外露,经医院同意转至洛阳白马寺骨科医院治疗,又花去医药费15万余元.得知此消息的被执行人因申请人花去高额的医疗费用感到压力增大,便离家外出打工,致使案件迟迟得不到解决。
在此情况下,法院依法对赵荣中家中承包的土地实施了预查封手续,查封其预期秋作物的收入1500公斤玉米,在2007年11月1日前交付本院,但被执行人的妻子未予交付,反而将法院查封的玉米变卖,在查清上述事实的情况下,法院依法将赵荣中的妻子拘留,同时,执行人员了解到赵荣中的家庭经济十分困难,上有80余岁的老母,中间还有一个痴呆的弟弟,下有三个尚未成年的孩子,在当地享受低保待遇,发生此次交通事故后,本身并不富裕的家庭更是雪上加霜,执行人员看到此种情况,没有被眼前的困难吓到,而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制订了执行方案,利用处理肇事车辆及拘留其妻子的机会作被执行人家属的工作,争取让被执行人回来处理此事.同时,向申请人及其丈夫讲明被执行人的家庭情况,申请人的丈夫表示理解,但对被执行人在肇事后不能正确面对问题的处理感到恼火,摸清情况后,执行人员反复作被执行人家属的工作,向其讲明被执行人在外躲避债务,只能激化双方的矛盾,不利于问题的处理,经多次作工作,被执行人终于出现在执行人员的面前,表示愿意处理此事,并提供了其在沁阳市保险公司入有第三人责任险的相关手续,同时请求法院主持将该事故的所有赔偿问题一次性予以解决,在此情况下,法院执行干警并未简单的去沁阳将其理赔款扣划,执结滞留在法院执行环节的第一笔医疗费用,而是综合考虑双方的情况,决定一次性将双方的纠纷予以解决,根据这一执行思路,执行人员奔走在双方当事人及其亲朋之间,经过数月的努力,双方就该事故的赔偿问题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一次性赔偿申请人各项损失7万余元,被执行人赵荣中除保险公司的理赔款外,向其亲戚朋友借款5五万余元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之后,法院又数次与保险公司协商,终于将保险公司的理赔款取出,此案全部执结,同时避免了当事人再次形成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