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3月9日星期一 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关注:
当前位置: 新闻资讯 -> 案件快报

为贪图小利网管盗窃内存条因有前科被判三年又处罚金

  发布时间:2010-05-31 09:15:36


    一名在网吧从事网管工作的年青人,为贪图小利,竟然将网吧内的内存条盗窃出来,低价卖给做电脑生意的营业部。5月31日,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件做出了判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家住该县许良镇唐庄村现年25岁的卢某曾因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被江苏省徐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行政拘留7日,又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5月11日被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09年10月份,唐卫星在博爱县“新月网络家园”担任网管期间,先后三次盗窃该网吧电脑上的内存条11根。后销赃给博爱县清化镇集贸市场科贸电脑部,销赃得款370元,已挥霍。经鉴定,被盗的11根内存条共价值人民币2300元。

   法院审理认为,唐卫星秘密窃取公民合法财物,数额较大,已构成盗窃罪,唐卫星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符合法律规定的盗窃罪的其他严重情节。依照法律规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

责任编辑:朱建锋    


关闭窗口

地址: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站前路86号
邮编:454001
联系电话:0391-3386111
豫ICP备12000402号-2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