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处武陟县的焦作市沁河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沁河玉液”馥郁芳香、口感醇厚、回味绵延,享誉中州大地,销售量逐年上升。一些不法之徒便打起了假冒沁河玉液注册商标制造假酒的鬼主意。温县武德镇的慕某便是其中一人。
2009年5月份,慕某伙同武陟县大封镇的韩某、西陶镇的侯某(二人均另案处理)为获取非法利益,密谋假冒焦作市沁河酒业有限公司“沁河”牌注册商标生产沁河玉液白酒。慕某和韩某负责生产场地和销售,侯某负责所有包装、灌装机数。自2009年7月至10月份,三人共灌装、销售沁河玉液白酒1891件,非法经营额15567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慕某伙同他人为谋取非法利益,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相同的商标和包装,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慕国平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第三款的规定,判决被告人慕国平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