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共和国同龄的杨老汉从30多岁至60多岁,拖着行动不便的跛腿,在大山里进进出出,与本村村委会打了近二十年的官司,经过四次一审至终审,终难解心中郁结,杨老汉最近又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2003)焦民终字第00742号判决书最终认定的事实为:1985年10月,艾曲村村委会的村办水泥厂的厂长由杨老汉担任。因水泥厂设备损坏严重,无法正常生产,1986年3月18日,杨老汉与原任村支书、村长口头协商,由杨老汉对水泥厂进行投资扩建。双方口头约定:由杨老汉对水泥厂进行投资扩建,并与1987年1月1日完成。扩建后由杨老汉承包3年,交承包费30000元,3年后设备归村委会。协议达成后,杨老汉开始购买并维修机器设备、扩建基础工程。同年10月底完成协议内容。11月份杨老汉要求同村委会签订正式承包合同时,因村委会计不同意,并拒在合同上加盖公章,致使承包合同没有形成。后艾曲村委会将水泥厂交由他人负责经营,但无财产清单及移交手续。不久,水泥厂经营不善停产。1987年底,艾曲村委会干部更换,由于群众反映水泥厂物品丢失严重,1988年1月8日,经西村乡党委指派,乡纪检委干部召集村委新任干部,将水泥厂散乱物品收集入库。收集时将杨老汉的个人物品放在一个屋里,对双方有争议的物品搬入另一仓库,双方各加一把锁,但未列所收物品清单。后杨老汉多次要求解决问题,艾曲村委会以班子成员更换为由久拖不决,为此杨老汉将当初口头达成的维修扩建协议整理记录后,找时任村委干部补签协议,村委二干部在协议书各自的名字上按了指印。后杨老汉诉至法院。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双方于1986年3月18日达成的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已部分履行,且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为有效协议。艾曲村村委会在杨老汉履行协议后,拒绝与杨老汉签订正式承包合同,属违约行为,应退还杨老汉维修扩建水泥厂的投资款30578.34元。对于有争议的物品,因当时未列清单,艾曲村村委会对杨老汉自己所列清单又不予认可,杨老汉又无充分证据证明,所以对于杨老汉要求退还有关设备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最终中级法院维持原判:艾曲村委会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杨老汉扩建维修水泥厂费用30578.34元。
杨老汉不服该终审判决,不断上访。2010年5月又来到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二庭申诉,要求再审。接待杨老汉的法官刘玉平经过与合议庭研究,当机立断,去杨老汉所在的山村,上门解决这个拖了二十年的纠纷。
5月31日,合议庭成员驱车深入,找到了在村头劳作的杨老汉以及现任艾曲村村长。
茂盛的核桃树下,石桌,石凳,圈椅,合议庭成员与村长和杨老汉开始拉家常,细细倾听杨老汉的“冤曲”。刘法官充分运用其几十年来的民事审判工作经验,用群众语言和贴心话语以及得当的法言法语逐渐消除了当事人对法官、法院的不信任。杨老汉表态:对当时自己牛屋子里的财产丢失无人给个说法一直想不通,让村委会归还水泥厂修建款倒在其次。村长打开话匣子,向刘法官述说了自己上任以来因为杨老汉案件所遭遇的种种不快,对法院转变作风,来到山村现场办案表示满意,愿意配合法院尽快做通杨老汉的工作,解决其与村委会的纠纷,让杨老汉安度万年。
中午时分,带着期待,带着满足,法官们与杨老汉和村长握手道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