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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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毛贼焦作行窃 山阳法官依法严判

  发布时间:2010-06-02 16:37:59


    一个专门盗窃别克轿车内物品的盗窃团伙中的被告人冯朝甫、陈涛、张志明三人,昨日,分别被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至五年的有期徒刑,并处3000元至10000 元的罚金。

    2009年4月中旬,由侯平威(另案处理)提供经费、车辆和专门撬盗别克轿车的自制钥匙,被告人冯朝甫、陈涛、“亚辉” (另案处理)等人驾车从深圳不远千里来到河南焦作。4月16日下午,在焦作市某饭店停车场,被告人用自制的钥匙把被害人李某某的别克轿车车门打开,将车内的一个黑色皮包和六条价值1200元的红色软包装帝豪香烟偷走,包内有价值15000元的商场购物卡。后三人开车来到郑州市某商场用盗窃来的购物卡购买重50克左右的黄金项链一条和黄金戒指一枚,回到深圳后交给侯平威销赃。被告人张志明明知黄金项链是盗窃而来,仍以8500元的价格从侯平威处买走,又通过冯朝甫以9000元的价格卖掉。侯平威销赃后扣掉10%的钱作为提供车辆的费用,剩余的钱四人平分,每人分得3000元。

    非法所得很快被挥霍完以后,他们欲再次实施盗窃。此时,同样尝到了甜头的张志明主动要求加入这个团伙。同年7月下旬,侯平威又一次给冯朝甫提供了经费、车辆和撬盗别克轿车的自制钥匙,冯朝甫即伙同张志明、“小强”(另案处理)再次开车从深圳出发,于同年7月25日16时许到焦作市某商场停车场,用同样的方法将被害人王某的别克轿车内的一箱价值4200元的五粮液1618白酒和内装50元现金的黑色提包盗走。侯平威销赃后扣掉10%的钱作为提供车辆的费用,剩余的钱四人平分,每人分得1200元。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冯朝甫、陈涛、张志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其中被告人冯朝甫、陈涛盗窃数额巨大,被告人张志明盗窃数额较大。被告人张志明在明知是犯罪所得物品还予以收购、销售,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判决被告人冯朝甫、陈涛、张志明 二至五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3000元至10000 元不等的罚金。

                                                  

责任编辑:朱建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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