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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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中院民三庭民事案件首次试用陪审团深受好评

  发布时间:2010-06-03 18:39:09


    为践行“司法为民”的工作主题,切实保护儿童妇女的合法权益,6月1日儿童节,焦作中院民三庭的法官来到案发地巡回开庭审理了一起涉及“儿童妇女人身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纠纷案件,该案是一起上诉至焦作中院的离婚纠纷案,由于涉及一名不满10岁的女孩和一名15岁的肢体残疾男孩的权益,该案定于“六一”儿童节开庭被赋予了保护少年儿童的特殊含义。为方便当事人诉讼,并便于法官实地走访调查案情,负责该案的焦作市中级法院民三庭走进当事人所在的温县温泉镇,巡回公开审理了此案。由于要求旁听的民众多达300余人,为了方便群众旁听,由先前设在镇政府一个较小办公室的法庭,转战到该镇政府最大的会议室。六名陪审团成员列席法庭,参与了案件审理的全过程。

    原告张怡芬诉被告刘小成离婚纠纷一案,原审法院查明,原、被告于1994年1月28日登记结婚,双方约定男方到女方家生活,1995年3月8日婚生一子但因下肢肌肉萎缩而残疾,后原、被告双方又领养一名女孩。双方经常因家务事而生气,2009年9月被告离家出走。今年3月4日,原告向原审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两个孩子随原告生活,被告承担抚养费;平均分割约2.3万元存款;平均承担外欠的27500斤面粉债务。温县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子由原告抚养,养女由被告抚养,双方互不承担抚养费;共同存款均分。

    宣判后,原告不服,提起上诉。请求改判养女也由其抚养,被上诉人负担儿女的抚养费;外欠的27500斤面粉,由被上诉人承担一半。被上诉人虽然同意离婚,但不同意抚养残疾儿子,愿意抚养养女,抚养费各自承担;存款也都应归被上诉人所有;欠面粉的事实不存在。鉴于双方矛盾较深,而且案件牵涉到残疾儿子的抚养费问题、养女的抚养权问题以及300余名村民口粮的问题,处理稍有不慎可能引起严重后果,焦作中院决定到现场开庭,并邀请陪审团参与庭审。

在温县温泉镇大礼堂,双方当事人情绪十分激烈,争议较大,300多名情绪激动的旁听群众不时地传出过激的言语。焦作中院民三庭庭长李红卫立即为群众做思想工作,安抚群众的情绪。

    庭审程序在有条不紊地进行着,陪审团成员人人聚精会神,听得格外认真,案件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养女该归谁抚养,抚养费如何负担;残疾儿子的抚养费如何负担,是否外欠面粉,外欠多少,双方如何承担。法庭虽多次努力调解,但由于双方分歧较大,暂未达成调解协议。

    庭审结束后,六名陪审团成员积极建言献策,大部分陪审团成员认为,在现有的生活水平下,张怡芬提出的抚养两个孩子每月500元的抚养费并不高,刘小成目前虽然没有职业和收入,但是必竟正至壮年,有劳动能力,从道义和法律上来讲,他都应当承担子女抚养费。而关于外欠面粉的问题,法庭要尽快进行调查,确认两人是否需要共同负担,以及负担多少,尽快消除群众的顾虑,解决群众的口粮问题。另外,刘某可能隐瞒了病情,给刘某造成了伤害,而刘某在家庭最困难的时候离家出走,撇下一残一少的儿女,双方都有一定的责任,法院在判决的时候尽量做到平衡,尽量使双方都满意,使人民群众满意,争取实现案结事了。

焦作中院民三庭庭长李红卫表示,案件虽然没有当庭解决,但是人民陪审团参加陪审非常重要,提出的建议非常好,抓住了问题的要害,法院在合议案件时,会充分考虑人民陪审团的意见和建议,尽最大努力化解双方矛盾,尽最大努力解决群众关心的问题,陪审团对法院引入陪审团到案发地巡回审判非常满意,旁听群众对市中院巡回开庭并邀请陪审团参与案件庭审活动啧啧称赞,并对法院工作给予很高的评价,他们认为,这种庭审方式公开、公正,一方面有利于宣传法院的工作,另一方面也有利于人民群众受到好的法制教育。

责任编辑:朱建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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