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亏您的提醒和帮助,为我们省了5000元鉴定费,而且节省了大量时间,实在太感谢您了……”2010年6月3日上午,中院司法技术处巧妙地化解了一起由于借款纠纷引起的鉴定纠纷,获得了双方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5月20日,焦作中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标的上千万的借款纠纷案,庭审中被告人狄某和王某均未出庭,其代理人对原告商业银行出具的“自然人保证书“上的签名提出了异议,认为该签名不是其委托人的行为。双方在庭审时争执不下,办案法官经多方调解无效,将该案移送至司法技术处进行鉴定。
拿到鉴定材料后,中院司法技术处处长冯师刚进行了认真缜密的分析,他认双方的矛盾焦点并未集中在这份签名上,只要被告确认,那么这份证据就可以使用。胸有成竹后,冯处长随即电话通知各方当事人于6月3日上午到中院解决问题,并要求原告商业银行将“自然人保证书”的原件一并带来。
6与3日上午,原被告双方按时赴约,可是一进办公室,双方便为签名的真伪争得面红耳赤,互不相让,气氛紧张。见此情形,冯处长努力做思想工作,并严肃认真地提醒双方当事人:“法院不是吵架的地方,法律不是你们之间的儿戏,是真是假一经鉴定就会真相大白,说假话的不仅可能输掉官司,还要缴纳不菲的鉴定费,同时还要搭上你们许多宝贵的时间,希望你们能够平心静气地面对自己的官司, 孰轻孰重,请各位好好想想……”
几分钟的沉默之后,被告人狄某拿起了银行出具的“自然人保证书”,认真仔细地进行辨认后电话联系了自己的儿子,随后便主动承认签字系本人所为,决定不再申请笔迹鉴定。原来,被告人狄某虽系家族公司的法人代表,但公司实际经营者是其儿子,公司一应事物均由其儿子负责,包括本案涉及的在商业银行的借款。当时狄某只知道自己签字了却并未仔细查看签署的内容。
至此,一场鉴定纠纷就这样被“无声”地化解了。
事后,被告人狄某感激地说:“多亏法官的提醒,不仅为我们省了一大笔鉴定费,而且为我们省去了许多麻烦……”
原告商业银行也表示,“由于不再进行鉴定,为我们节省了大量的时间,感谢法官认真细致的工作态度,有这样的法官我们放心……”
郑军 孟洁 吴冬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