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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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法院刑事裁判文书制作技术失范现象

  发布时间:2009-02-27 14:01:07


裁判文书是展示人民法院司法公正和权威的载体,而刑事审判是全社会和人民群众最为关注的法院司法活动,因此,刑事裁判文书的重要性可想而知。最高人民法院早在1999年4月就制定了《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以下简称《样式》),对刑事裁判文书制作进行了详尽具体的规定。笔者在今年上半年刑事案件评查活动中,发现为数不少的刑事裁判文书制作不规范,尤其是违反《样式》技术规范的现象比较突出,在评查的80件刑事案件中,超过九成都存在这样那样、大大小小的问题。 下面结合《样式》规定的技术规范和印制要求,进行分析、归纳,并抽样制表附后,以供借鉴:

1、字体字号。《样式》规定,法院名称用字,一般应用2号老宋体字;文书名称,一般应用1号老宋体字;案号和正文一般应用3号仿宋体字。而当前法院刑事裁判文书中法院名称、文书名称,用黑体字较多,也有用楷书、仿宋等字体的,且二者字体不一致;文书正文,用宋体或楷书的较多。

2、标点符号。《样式》要求,一律用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1990年3月修订发布的《标点符号用法》。当前法院刑事裁判文书中主要问题是,逗号、句号使用不当,一逗到底,引用法律名称不用书名号等。

3、数字。《样式》规定,引用的法律条款项和判处的刑罚,文书的签发日期或者当庭宣判的日期,数字作为词素构成定型的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的语句和表示概数的词语等,用汉字表示;公历年代、年、月、日(除裁判文书尾部时间和引述原一、二审裁判文书时间外)和时刻,计数与计量(包括正负整数、分数、小数、百分比),用阿拉伯数字表示,①案号;②4位和4位以上的数字,采用国际通用的三位分节法,节与节之间空半个阿拉伯数字的位置。如1234,写为1 234;③5位以上的数字,尾部零多的,可以改写为万、亿元作单位的数(千克、千米、千瓦、兆赫等方法计量单位中的词头不在此列)。如345 000 000元可以改写为3.45亿元或34 500万元人民币;

④一个用阿拉伯数字书写的多位数不能移行。而我市法院刑事裁判文书中的问题表现为,表示数字时汉字和阿拉伯数混用,4位和4位以上的数字不分节。

4、印制。《样式》要求,用纸纸型,采用国际标准A4型(297mm×210mm)纸;版式,一般应为每页25-26行,每行25-27字;页边距,天头大于地角,左空(装订线一侧)大于右空、装订,文书正本有两页以上的,应当用粘贴方法,不用订书机装订。而当前法院刑事裁判文书中存在的相关问题多为印制行列歪扭,字迹模糊,地角大于天头,还有的则几乎没有地脚,每页行数和每行字数多超过规定等等。

制作上的瑕疵,不但影响刑事裁判文书的美观和严肃性,而且由于其作为承载裁判结果的媒介和司法活动的构成部分,故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法院办案质量和司法权威的认识,损害人民法院的声誉。因此,对刑事裁判文书制作不符合《样式》技术规范的现象,我们法官不能熟视无睹,应该分析原因,寻求对策,认真加以克服。我市法院刑事裁判文书制作不规范的现象较为突出,究其原因,除了部分法院办公硬件不够和极少数审判人员不了解《样式》要求外,主要还是思想认识和办案理念问题,还是重实体、轻程序,追求内容(正确)忽视形式(完美)。

为此,笔者建议中院召开各区、县院刑事主管副院长、庭长、主管打字室的负责人参加的专题会议,提高认识,明确要求,完善办公硬件,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制作刑事裁判文书。刑事审判人员要转变观念,重视起来,不要起草文书后往打字室一送万事大吉,要把文书制作、装订作为自己办案的一个环节,负责到底,不怕麻烦,并且,各法院今后应把文书制作技术质量纳入案件评查和办案责任追究,坚决不让一份不符合规范、制作质量低劣的裁判文书出现在当事人手里,流入社会,坚决把裁判文书--法院的脸面维护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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