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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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台球因嫌人碍事 持刀伤人被判缓刑

  发布时间:2009-05-08 10:03:23


   只因打台球嫌人碍事儿,就持刀将人砍伤。近日,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冯三犯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现年38岁的冯三系某宾馆一临时保安。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7月10日22时30分左右,冯某某在中站区府城办事处店后村台球桌旁修车,被告人冯三认为冯某某站的位置影响其打台球,双方因此事发生纠纷,继而发生厮打。后冯三回到家中拿一把菜刀别在后腰上,手持擀面杖返回街上,又与冯某某发生厮打,期间被告人冯三持菜刀将冯某某的头部等处砍伤。经鉴定,被害人冯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

    案件审理中,经法院调解冯三一次性赔偿冯某某经济损失8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冯三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其认罪态度较好,主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朱建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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