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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沁阳法院和解执行效果好

  发布时间:2010-06-09 08:36:15


    近期,沁阳法院成功和解执结了一起合同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一致表示满意,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靳小路诉周成志、马改英(二被告系夫妻关系)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沁阳法院于2009年7月3日作出(2009)沁民初字第6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二被告应偿还原告靳小路饲料款6926元。判决生效后,靳小路于2009年11月10日向该院申请执行。该院立案后及时向被执行人周成志、马改英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理由是申请人带人买猪时将病菌带入致猪死亡。双方对立情绪较大,案件一时陷入僵局。另查明周成志患有严重的高血压、心脏病,不适宜采取强制措施。且因养殖赔款而形成负债,没有履行能力,年近六旬且丧失劳动能力。于是,执行干警转换工作思路,变强制执行为辅,以做思想工作为主的方针。首先向申请人讲解了相关法律政策,以及做生意过程中自己所应承担的风险,取得了申请人的理解,同意做出一定的让步,愿意与对方和解。在给被执行人做思想工作的过程中,我们主要从以下几方面着手:一变当面和解为背靠背和解。在双方矛盾较深不适宜当面和解的前提下,采取背靠背、不见面的方法,不厌其烦地做被执行人思想工作,让其从内心深处认识到生效的判决是应该履行的。二变法庭调解为当事人家中和解。在做工作的地点上考虑到被执行人年岁较大,从乡下到城里也行动不便,改为当事人家中调解,这种方式气氛缓和、贴近群众,让他们更加理解法院的工作。三变直接和解为亲情和解。由于被执行人也确实缺乏一定的履行能力,故把直接给当事人做工作改变为让他们的女婿来参与和解。最终由其女婿担保,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4000元,余款申请人自愿放弃。该案得到了成功化解,收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双赢。

责任编辑:朱建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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