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与被告赵某于2008年9月协议离婚,协议中同时约定:房屋及家庭共同财产归被告所有,婚生子由被告抚养,婚前财产归原告所有,同年10月经亲友劝说,原、被告复婚。2009年12月,原、被告再次发生冲突,双方矛盾加剧。2010年元月初原告具状法院诉请离婚。庭审中,原、被告对双方感情破裂不持异议,均同意离婚。但在财产分割方面,双方意见相左。原告认为,原离婚协议中已约定家庭财产归原告所有,故被告无权分割;被告认为,原离婚协议在双方复婚后自然失效,要求平均分割家庭财产。对此双方产生激烈争吵,情绪严重对立。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于2008年9月达成的离婚协议是合法有效的。2009年10月原、被告复婚后,并未对财产进行约定,故原离婚协议中确定归原告所有的财产视为原告婚前个人财产,依法应归原告所有。据此在庭审后,主审法官通过对被告释法明理,得到了被告的信服,从而顺利以调解的方式审结此案。
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主要是原离婚协议中的财产约定是否有效?要理解这个问题应从以下两方面分析:
第一、关于协议离婚。我国《婚姻法》第31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本案中,原、被告此前办理的离婚手续及关于子女抚养和处分家庭财产的协议经过了民政部门的认可,是合法有效的。那么同时就可以确定以下事实:(1)原、被告已解除婚姻关系;(2)婚生子由原告抚养;(3)家庭财产归原告所有。
第二、关于复婚。我国《婚姻登记条例》第14条规定:“离婚的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复婚登记。复婚登记适用本条例结婚登记的规定。”可以确定复婚与结婚的程序是相同的;复婚也就等同于结婚。
因此,原、被告此前离婚协议中对家庭财产的处分,使原家庭财产变更成了原告个人财产;双方复婚,仅仅是重新确立了夫妻关系,而由于他们在复婚前后对家庭财产并没有重新约定,那么原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的约定当然继续有效,所以原家庭财产应属原告的婚前个人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