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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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行医法不容 妙龄少女获赔偿

  发布时间:2010-06-12 11:12:23


    昨日,焦作市山阳法院调解一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被告焦作市某医院社区卫生服务站赔偿原告18000元。

   2009年9月15日21岁的女孩朱明明(化名)因脖子、左肩和左小腿酸沉,到焦作市某医院社区卫生服务站就医。该院医生闫某在为朱明明实施银针疗法时致朱明明神经损伤,导致朱明明右腿失去知觉。后为治疗该病,朱明明又先后辗转多家医院,结论均为银针治疗引起的神经损伤。现经治疗虽有好转,但右腿仍感麻木、冰冷。事情发生后,朱明明和家人多次找医院协商此事,而医院和闫某两被告却来回推诿。朱明明要求出示闫某的职业资格证书,闫某却拿不出来,再找,这位医生却去向不明。找不到医生,朱明明才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查询,一查,此闫某根本没有行医资格。跑了和尚跑不了庙,身心受到伤害的朱明明,无奈之下将焦作市某医院社区卫生服务站告上法庭,并将主管部门焦作市某医院也一起告到法院。  

   在庭审中焦作市某医院不承认与社区卫生服务站有隶属责任,社区卫生服务站也不承认有医生闫某。闫某也不在该卫生服务站工作。后在法院的调解下,双方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被告焦作市某医院社区卫生服务站于调解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补偿原告18000元。被告焦作市某医院不承担责任。

          

责任编辑:朱建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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