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邻里有了小摩擦,应当心平气和,理性对待,寻求合理、合法的途径解决。但被告杨树与原告刘小军却因相互斗嘴进而大动干戈。2010年6月29日,山阳区法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判决被告杨树赔偿原告刘小军医疗费5219.11元,误工费1701.4元,护理费1701.4元,交通费1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76元。
2009年7月9日晚8时许,被告杨树在自家门口喝酒时,认为邻居原告刘小军之长子刘拉骂其狗为由,将刘拉拦住,争执中与刘拉互相殴打在一起。后在家的原告刘小军及其次子刘萌闻讯赶到与在现场的被告杨建利参与其中,在双方的争执中,被告杨树、杨建利执板凳将原告刘小军头部打伤。经审理,被告家只有一个女儿,原告时常倚仗自己有两个儿子欺辱被告,诅咒被告断子绝孙。事发当天,原告先后四次从被告家门口路过,四次对被告进行辱骂,更有甚者,原告手持3米左右的木棍,站在被告家门口,扬言要弄死被告。
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邻里之间应和谐相处,但原被告遇事不冷静互相争执厮打,致使原告受伤。被告杨建利、杨树虽为此受到了治安行政处罚,但仍应对原告刘小军的经济损失予以赔偿。